醫療糾紛調解的方法有哪些?
一、醫療糾紛調解的方法有哪些?
1、患者與醫院協商解決
發生醫療糾紛後,醫患雙方進行溝通,雙方達成共識後,簽訂調解協議書,以此種方式解決醫療糾紛,通常稱之為“私了”。由於醫患雙方醫療糾紛本質上是平等的醫患主體雙方的民事爭議,依據民法自治原則,醫患雙方可以通過協商來解決。需要注意的是,和解必須建立在雙方當事人完全自願的基礎之上,任何一方或第三方均不得強迫另一方接受協商解決方式,同時,和解必須堅持合法性原則,即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損害國家、集體或他人的合法權益,否則達成的協議將歸於無效。
2、衞生行政部門調解解決
我國衞生行政部門是政府的一級職能部門,其職責主要是貫徹實施政府的衞生方針政策,保障人民的健康,因此衞生行政部門參與處理解決醫療糾紛是由其職責所決定的,當醫療機構和患者單獨協商不能達成協議時,可以由當地衞生行政部門調解協商解決。
3、民事訴訟方式解決
當衞生行政部門也不能成功調解時,醫療糾紛可以通過司法途徑來解決,即發生民事訴訟。一般來説,人民法院在審理醫療糾紛前,都要勸雙方進行調解,並以法官身份提供第三者的幫助,稱之為司法調解。
二、醫療糾紛調解協議書有法律效力嗎
醫療糾紛調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質,屬無名合同。只要不是涉嫌故意隱瞞重大醫療過失行為、脅迫、乘人之危、顯失公平等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條款的行為,雙方可以在自願、公平的基礎上籤訂協議,該協議受到法律的保護。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四十三條
醫療事故爭議由雙方當事人自行協商解決的,醫療機構應當自協商解決之日起7日內向所在地衞生行政部門作出書面報告,並附具協議書。
醫療糾紛發生之後首先考慮雙方協商,其次是衞生行政部門調解,不能調解可以向法院訴訟,醫療糾紛可以通過司法途徑來解決,即發生民事訴訟,醫療糾紛調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質,屬於是無名合同的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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