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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書送達和簽收

調解書送達和簽收

傳統家事糾紛案件,一般是指涉及家庭內部成員之間的案件,如離婚、贍養、撫養、扶養、繼承、分家析產等,現在已經涵蓋了婚姻無效、撤銷婚姻、離婚後損害責任、人身自由權、夫妻財產約定、婚生子女否認、生父確認、同居關係析產和探望權、監護權、被繼承人債務清償、遺贈撫養協議、涉外婚姻和涉老婚姻等,隨着社會轉型的凸顯和深化,家事糾紛衍生的新類型案件呈現多元化。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調解書是否可以郵寄送達,由代收人簽收?

  答: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九條的規定,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具有法律效力。根據本條,調解書必須由當事人簽收,才能產生調解書的效力。如果不是當事人本人簽收的話,調解書是不生效的。在實踐中,如果當事人不到場,那麼由具有特別授權的被委託人簽收調解書,也具有同樣的效力。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在調解書送達之前,任何一方均有權利對調解結果反悔;如果一方反悔的,説明調解無效,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判決。  所以,對於沒有簽收的調解書,當事人有反悔的權利;因此,調解書是不能由他人代為簽收的,也不能適應郵寄送達或者留置送達的送達方式。  但是還有一種例外情況,就是民事訴訟法第90條規定的不需要製作調解書的情形,符合第九十條規定的情形的,因為不需要出具調解書,所以雙方在調解協議上簽字後就具有法律效力,對調解協議可以採用民事訴訟法規定的送達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