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他項權證作用是什麼?
一、房屋他項權證作用是什麼?
房屋他項權證的作用就是保障他項權人的利益不受到產權人的影響的一種法律憑證。是國家依法保護房屋所有權的合法憑證,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證件。用途是權證在他項權利登記後,由房管部門核發、由抵押權人(銀行)持有的權利證書。房產的他項權是指除產權人及共有權人以外的其他團體或者個人對該房產涉及的權利,通常是指抵押權利,他項權證由他項權人持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
二、土地他項權利主要類型
⑴地役權,是指為自己使用土地的需要,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權利。
⑵地上權,是指在他人的土地上建築、種植的權利。如建造廠房、住宅、種樹、種竹等。
⑶空中權,是指在他人土地上空建造設施的權利。如橋樑、渡漕、高架線等。
⑷地下權,是指在他人土地之下埋設管線、電纜、建設地下設施的權利。如地鐵、隧道、人防工程等。
⑸土地租賃權,是指出租人將土地提供給承租人使用,土地承租人按合同規定支付租金並對土地佔有、使用的權利。
⑹土地借用權,是指無償佔有、使用他人土地的權利。如歷史形成的土地借用權。
⑺耕作權,是指在他人土地上進行種植並獲取收穫物的權利。如單位徵而不用的土地,應當退給農民繼續耕種。農民耕種期間,不得在該土地上興建永久性建築物或者種植多年生作物,在國家建設需要時無償退還。退還時土地上有青苗的,建設單位要付給青苗補償費。
⑻土地抵押權,是指土地使用人依照法律規定,不轉移抵押土地的佔有,向債權人提供一定的土地作為清償債務的擔保所產生的擔保物權,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將土地折價或者以變賣方式從所得的價款中優先受償。接受抵押的人是抵押權人,提供土地抵押的人,是抵押人。
有關房屋他項權證的具體作用,是需要嚴格基上述法律中規定的不同辦理事項來進行處理的,特別是對於有關事項的認定上,要嚴格基於實際的房屋所有權情況來進行認定,如果不清楚的,可以諮詢房地產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來進行合法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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