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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人的房子做他項權利是否能夠行使相應權利

當資金不足的時候,向他人或者一些金融單位借大量款項的時候,需要抵押相對應的不動產。房子是很多借貸人抵押的選擇,為了避免造成不必要的後續糾紛,這一協議會讓律師介入簽訂。那麼我國法律上有關別人的房子做他項權利是怎樣的呢。

別人的房子做他項權利是否能夠行使相應權利

別人的房子做他項權利是否能夠行使相應的權力呢?

債務到期,抵押權人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債權沒有實物參照,是不能隨意轉讓的,不具有法律效應的,你最好到法院起訴。

第一,房屋屬於不動產,對於房屋設定抵押的必須到房管部門辦理相應的抵押登記,登記之後抵押權才成立,所以登記是房產抵押權成立的條件。第二,您的債務人又被其他的債權人起訴並且申請財產保全了,既然法院准許了對方提出的財產保全行為,那麼就意味着對方作為債權人可能跟您一樣,也是享有相應的擔保的。不過債權的到期時間可能存在先後的差別。其他債權人的債權可能先於您的到期,那麼對方就可以先一步向法院起訴,採取相應的措施救濟自己的權利。第三,登記不僅是抵押權成立的條件,對於其他沒有抵押權的債權人來説,您是可以先於他們受償的。

他項權是我國特有的概念,其全稱是他項權利,是指在土地、房屋、森林(林木)、交通運輸工具等不動產和動產的所有權和使用權以外,依照法律、合同或者其他合法行為設定,並依照法律規定登記的權利。

目前我國的他項權利登記制度還不完善,人們日常生活中接觸最多的是土地和房屋的他項權利。

目前中國實行土地公有制,土地他項權利的種類不多,但隨着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已逐步派生出各種各樣的他項權利。

①抵押權。經有償出讓的土地使用權可以用來抵押。抵押開始,抵押權人即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抵押權,這個抵押權必須經土地登記機關加以確認。抵押終止,抵押權即告消滅。抵押人破產的,抵押權人可以從土地使用權拍賣轉讓收益中得到補償。

②租賃權。經出讓的土地使用權可以出租,承租人對所承租的土地有租賃權,這是中國的一種較為特殊的土地他項權利。租賃權經土地登記可以保護土地承租人在租期內對土地的合法使用。

③地役權。中國《民法通則》對相鄰用地的通行、排水等權利相鄰關係的形式作了規定。這種在他人土地通行、排水的權利稱為地役權。相鄰關係是通過法律規定的,不必經相鄰各方約定而對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進行限制,所以不需要再作為土地他項權利予以確認。但將鄰里之間的通行權、排水權等進行權利登記,可以更好地保護土地產權各有關方面的合法權益。

④耕作權。指按照規定或約定,在已經明確了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上,在不妨礙土地使用人的土地使用權的條件下,種植農作物,在大型靶場、試驗場內有限制地種植樹木和農作物等。設置這種他項權利,主要是從合理利用土地的原則出發的。耕作權一般都長期地依附於土地使用權,取消這種他項權利時,還要給耕作權人以適當補償。

⑤借用權。通過借用而使用別人的土地,可以認為借用人具有借用權。這是中國特殊歷史條件下產生的一種他項權利形式。20世紀50年代-60年代,通過借用協議使用土地的相當多,且一般協議內容簡單,有的有期限,有的沒有期限,有的寫明不作某用途時即退還等等。這些問題,往往通過補籤協議,增加限制條件繼續借用,對借用方加以權利上的明確,有利於土地使用的穩定。

⑥空中權和地下權。主要是針對地表土地使用權而言的。空中權如橋樑、渡槽、架空電線、空中樓閣(水中、地面以柱角支撐的亭台、房屋)等。地下權如地下隧道、地下商場等。空中權與地下權的成立是以地表土地使用權已經確定且與空中、地下權利主體不一致為條件的。這是一種可以獨立轉讓、抵押和出租的權利,其權利內容和價值與土地使用權有時基本相同。

可以知道債務是虛物,如果債期結束了無法還款,有相關的合法手續,借款方是可以與債務人協商變賣房子,以換的現金做補償,如果沒有,借款人是可以向法院起訴的。

標籤:房子 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