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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房產開發商解除合同多長時間

與房產開發商解除合同多長時間

新員工入職到新的單位時候,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簽了才保障自己的勞動關係的合法性,要是自己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自己的權益就可能會受到公司的侵犯。《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當事人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請問一下開發商解除合同行使期是多長時間呢?

以下開發商解除合同行使期的內容:
《合同法》第96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據此可以看出,合同解除權的行使,在程序上必須要向相對方發出通知。實踐中,該通知應當採用書面的形式。當通知到達對方時,合同即行解除。所以,開發商在購房人逾期付款時,若約定解除條件和/或法定解除條件成就的,則應以書面的形式及時通知解除。本文兩則案例中的開發商似乎均未在起訴前履行該法定程序。

  那麼,當解除條件成就時,未通知解除合同,而直接向法院起訴或向仲裁機構申請解除合同的,是否屬於未履行通知義務而不能解除合同呢?這一問題在我國法律目前沒有明確的規定,各法院對此問題認識也不完全一致,目前存在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合同法》第96條規定了合同解除時,解除權人應當通知對方。解除權人未履行通知義務而直接起訴,因違反法律規定,不發生合同解除的效力,合同不能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