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房屋產權調換後的產權歸誰
一,法律上房屋產權調換後的產權歸誰
房屋產權是指房產的所有者按照國家法律規定所享有的權利,也就是房屋各項權益的總和,即房屋所有者對該房屋財產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房屋產權由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兩部分組成,房屋所有權的期限為永久,而土地使用權根據有關法規為40、50年或70年不等,屆滿自動續期,續費按當時的1%-10%來增收(即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二、房屋產權調換需要注意什麼
在房屋拆遷案件中,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實力不對等是一個不爭的事實,即使在雙方就拆遷補償安置方式達成共識的情況下,拆遷人也往往會利用自己的強勢地位來阻礙被拆遷人合法利益的實現,法邦提醒您,在進行房屋調換時,應該注意:
1、產權調換時,調換房屋的面積。在商品房價格普漲的今天,調換房屋的面積對於拆遷當事人雙方利益均具有直接的重大的影響。這中間有兩種情況應加以注意,一是對於人均居住面積不到本地政府規定的標準的,被拆遷人可直接依據政策的規定,要求調換房屋的面積達到國家規定的標準;二是調換房屋的面積原則上是以被拆遷房屋面積來確定,而不是以被拆遷房屋的價值來確定,除非被拆遷人主動放棄面積上的利益。
2、原地還房。不同級別的地段,房屋價值會出現明顯的差異,同一級別的地段,也可能會因為房屋的所處的具體位置、朝向、樓層等因素,而出現巨大的差異。實際生活中,一些拆遷人為了牟取更大的利益,往往會對原地作出與規定不相一致的理解,認為原地,就是指與被拆遷房屋處於同一地段,有的甚至將原地理解為與被拆遷房屋處於同一級別的地段。更有甚者,一些拆遷人利用自己特有的優勢地位以此觀點影響到房屋拆遷行政管理部門,最終給被拆遷人造成無法彌補的損失。
3、產權調換協議。根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規定,拆遷當事人就拆遷補償安置達成一致意見,應當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雖然從合同法的角度來講,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屬於無名合同,但是由於《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作為一部專門用於規範房屋拆遷的行政法規,對協議的名稱已作出明確規定,因此,選擇產權調換時,雙方簽訂的協議名稱應當為拆遷安置補償協議,而不應以其他名稱不替代,協議的內容中,也應當明確調換房屋的位置、面積、樓層、用途等內容。
房屋產權的調換可能的對於當事人來説存在不小的理解難度,但是隻要自己操作符合國家的有關規定就可以有效的處理,所以自己需要積極的踐行有關的條例,這樣問題的解決就會在合理的區間,但是會有不少的法律間隙,因此自己需要合理的獲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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