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打架糾紛
財產侵權包括侵佔財產和損毀財產兩種情況:所謂侵佔財產,是指行為人不法佔有他人財產;所謂損毀財產,是指行為人侵害他人財產權利並造成財產功能價值的降低。 財產侵權的結果將造成權利人財產損失,主要是財產上不利的變動,包括財產的積極減少和消極的不增加。我國民法通則第106條規定:“ 公民、法人由於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承擔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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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員打架打架處理
只要被判處刑罰,肯定開除黨籍;未被判處刑罰的,只要黨委認為影響惡劣等情節嚴重的,也是可以開除黨籍的。打架鬥毆就是尋釁滋事,這個問題我國《刑法》和《治安處罰法》都要規定。
《刑法》規定了尋釁滋事罪和傷害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治安處罰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夥鬥毆的;
(二)追逐、攔截他人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的;
(四)其他尋釁滋事行為。一般是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以打架鬥毆處罰,罰款拘留,嚴重的話就得適用刑法,如果沒有報案的話,還想追究對方責任,建議去做司法鑑定,輕傷以上可以提起刑事自訴附帶民事賠償,至於什麼情況得依據鑑定等級。
打架有可能造成三種後果:
第一種是大家相互比劃一下,只是切磋,沒構成任何傷害,因為拳頭稍重一點就會造成輕微傷,輕微傷的標準是非常低的。
第二種情況就是構成了輕微傷。《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處罰法》第43條是這麼規定的: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並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如果情節較重,造成了輕微傷,會處以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輕微傷是指損傷程度明顯輕微,不足以造成人身健康明顯傷害,也不會遺留器官功能障礙的損傷。標準很低,如:面部表淺擦傷面積在2平方釐米以上;劃傷長度在4釐米以上,或者外傷致使牙齒脱落或者牙齒缺損的情況。
第三種情況就是打架鬥毆出手重,使用棍棒等,構成了輕傷害及以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34條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輕傷的標準是什麼呢?其實標準也不高:鼻骨粉碎性骨折,或者鼻骨線形骨折伴有明顯移位的,打過架的人都知道,出手稍微重一點,只要打到面部比較容易造成鼻樑骨骨折。
黨員打架打架處理,我們知道一個大學生想要入黨是很難的,這就體現了,黨員本身位置的特殊性,一個黨員應該具備的素養,如果黨員發生了打架的行為,使得黨風黨紀的權威性遭到破壞,所以,黨委認為情況嚴重的都是可以開除黨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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