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合同糾紛不出席行不行的?
一、物業合同糾紛不出席行不行的?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若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的,法院可缺席判決。缺席判決與對席判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對於缺席判決,人民法院同樣應當依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向缺席的一方當事人宣告判決及送達判決書,並保障當事人的上訴權利的充分行使。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規定:“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二、簽訂物業合同的注意事項
1、首先,要充分了解簽約對象的主體資格。
當前各種經營單位的性質和種類比較複雜,管理不到位的現象比較普遍。為防範欺詐行為,減少交易風險,有必要考察雙方的主體資格、履約能力、信用情況等,查看對方的營業執照、年檢證明資料等。
2、其次,注意合同條款的對等性。
《物業管理服務委託合同》是物業管理企業與業主委員會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權利義務的協議,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義務,不要簽訂義務多、責任重、權利少這類一邊倒的合同,例如合同只規定物業管理企業違約要如何處理而無業主委員會違約如何處理的內容。
3、再者,合同條款要明確。
《物業管理服務委託合同》是物業管理企業與業户之間發生的一項勞務的交易準則,其根本要求是實用,合同的用詞用語不需要華麗、完美,但是一定要明確,言簡意賅,避免毫無意義的空話,同時合同前後不能出現矛盾。
4、同時,也要注意管理費標準的確定。
《物業管理服務委託合同》中的管理費標準的確定必須合理、合法,具有可執行和可操作性。既要照顧物業管理企業實際開支情況,又要顧及業户的負擔。既要使物業管理企業有收益,又要使業主有所獲。
5、另外,對項目分包合同的特殊要求。
物業管理企業承攬的有些項目是從其他承包商那裏分包而來的,此類合同涉及一個重要的問題是發包方是否允許承包商對項目進行分包或轉包,通常的情況是發包方禁止項目轉包和分包或規定未經發包方同意,承包商不得將項目轉包或分包給第三方。根據合同法的規定,轉包、分包都要經過發包方的同意,否則轉包或分包行為無效。對物業管理項目進行轉包或分包的承包商往往對分包方隱瞞了原合同的規定,對此應當直接向承包商提出此問題並要求其徵得發包方同意才能將物業管理項目轉包或分包。
綜上所述,按照相關的規定,如果出現物業合同糾紛需要提請法院裁決的時候,原告和被告都是應該按時出庭的。如果沒有出庭,那麼法院將其視為缺席處理。因此,為了不必要的合同糾紛,合同雙方在簽訂合同的時候要注意相關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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