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物業有權利停掉業主的水電嗎
一、民法典物業有權利停掉業主的水電嗎?
物業沒有權利停掉業主的水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實行)
物業服務人不得采取停止供電、供水、供熱、供燃氣等方式催交物業費。
享有停水停電權利的權利人是供水公司和電力供應公司而非物業服務企業。
在物業服務合同中, 雙方當事人約定在業主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情況下,賦予物業服務企業停水停電的權利是不合理的,因為這一約定侵犯了供水供電人的權利。並且,由於供水供電義務所對應的是交納水費電費義務,即使供水供電公司授權物業服務企業代替其收取水費電費並可以停水停電作為收取費用的手段,物業服務企業也不能以停水停電催繳物業
二、物業公司收取的物業費包括哪些費用?
1、管理服務人員的工資、社會保險和按規定提取的福利費用;
2、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日常運行、維護費用;
3、物業管理區域清潔衞生費用;
4、物業管理區域綠化養護費用;
5、物業管理區域秩序維護費用;
6、辦公費用;
7、物業管理企業固定資產折舊;
8、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及公眾責任保險費用;
9、經業主同意的其它費用;
三、哪些不能算入物業管理費?
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應當通過專項維修資金予以列支,不得計入物業服務成本。
對於公共水電費,一般不包含在小區物業管理費中。但是小區物業管理合同上也可以另行約定物業管理費用,所以具體情況還是要研究物業合同。
在此之前很多物業公司通過停水電的做法催當事人交物業費,但因為法律上對物業公司的這種做法缺乏明確規定,所以導致很多業主在維權的過程中也比較困難,不過我們也要提醒業主,沒有任何正當理由的,交物業費是應盡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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