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物業糾紛調解需要遵守什麼原則?
一、廣州物業糾紛調解需要遵守什麼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
第三條 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間糾紛,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在當事人自願、平等的基礎上進行調解;
(二)不違背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
(三)尊重當事人的權利,不得因調解而阻止當事人依法通過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徑維護自己的權利。
二、物業糾紛調解的主要方法
1、遵循法律規定
調解物業糾紛,應當依照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如《上海市住宅物業管理規定》等地方性有關規定,參照慣例,權衡各方利益,以切實保障業主或物業使用人的權利,促進物業管理健康發展的原則進行。
2、注重社會效果
注重調解的社會效果是指以構建和諧的物業小區為宗旨,全力維護社會穩定,強調確立大局觀念,注重掌握事實、分清是非,力求通過調解把矛盾消滅在萌芽狀態,爭取社會效果的最優化。
3、爭取多方支持
現實生活中,導致產生物業糾紛的原因是多種多樣的,而且不少糾紛並非是一方過錯所造成,因而在調解物業糾紛的同時一併解決其他問題,就存在一定的難度。如動遷業主因對動遷不滿或業主因生活困難而拒付物業管理費的,僅靠單方力量往往難以解決全部問題。因此,在調解時除應堅持依法化解矛盾的原則外,還應多方聽取各種意見,積極聯繫政府相關部門,共同尋找解決問題、化解矛盾的有效途徑,使問題得到切實解決。
4、建立問題上報機制
對於問題比較複雜,容易引起羣體性矛盾的物業糾紛,在調解時要注意與各相關部門密切配合,以便有效地控制總體局勢。如遇有矛盾激化的傾向時,必須在第一時間向有關部門彙報,以免糾紛調解處理不當促使矛盾進一步惡化。
不管是在廣州地區,還是在其他的省市,物業、業主之間發生物業糾紛之後,任意一方當事人可以請求第三方介入調解糾紛,對於調解不能處理糾紛的情形,任意一方也依舊可以選擇採取仲裁、起訴等的方式來處理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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