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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糾紛訴調對接的規定是怎樣的

一、物業糾紛訴調對接的規定是怎樣的?

物業糾紛訴調對接的規定是怎樣的

我國沒有關於物業糾紛訴調對接的規定,人民法院審理物業糾紛時,可以先進行調解。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二條 庭審調解

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第一百四十九條 審限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二、物業糾紛的處理方式有哪些?

1、當事人各方自選協商和解;

2、各方當事人請求第三人調解,請求政府主管部門行政調解。

3、當事人之間約定仲裁;

4、司法訴訟。

三、物業服務的相關規定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四十二條【物業服務人的一般義務】物業服務人應當按照約定和物業的使用性質,妥善維修、養護、清潔、綠化和經營管理物業服務區域內的業主共有部分,維護物業服務區域內的基本秩序,採取合理措施保護業主的人身、財產安全。

對物業服務區域內違反有關治安、環保、消防等法律法規的行為,物業服務人應當及時採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並協助處理。

第九百四十三條【物業服務人信息公開義務】物業服務人應當定期將服務的事項、負責人員、質量要求、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履行情況,以及維修資金使用情況、業主共有部分的經營與收益情況等以合理方式向業主公開並向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報告。

第九百四十四條【業主支付物業費義務】業主應當按照約定向物業服務人支付物業費。物業服務人已經按照約定和有關規定提供服務的,業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由拒絕支付物業費。

業主違反約定逾期不支付物業費的,物業服務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合理期限屆滿仍不支付的,物業服務人可以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物業服務人不得采取停止供電、供水、供熱、供燃氣等方式催交物業費。

第九百四十五條 【業主告知、協助義務】業主裝飾裝修房屋的,應當事先告知物業服務人,遵守物業服務人提示的合理注意事項,並配合其進行必要的現場檢查。

業主轉讓、出租物業專有部分、設立居住權或者依法改變共有部分用途的,應當及時將相關情況告知物業服務人。

綜上所述,物業糾紛訴調對接制度並不是國家法律制度統一規定的,司法實踐中物業糾紛的表現形式也非常多,如果能調解處理,對物業公司和業主都是有利的,因為訴訟處理物業糾紛的週期是很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