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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下級法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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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下級法院執行
上級監察機關可以將其所管轄的監察事項指定下級監察機關管轄
,也可以將下級監察機關有管轄權的監察事項指定給其他監察機關管轄。

監察機關認為所管轄的監察事項重大、複雜,需要由上級監察機關管轄的,可以請求移送上級監察機關管轄。


第十八條 監察機關行使監督、調查職權,有權依法向有關單位和個人瞭解情況,收集、調取證據。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


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監督、調查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個人隱私,應當保密。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隱匿或者毀滅證據。


第十九條 對可能發生職務違法的監察對象,監察機關按照管理權限,可以直接或者委託有關機關、人員進行談話或者要求説明情況。


第二十條 在調查過程中,對涉嫌職務違法的被調查人,監察機關可以要求其就涉嫌違法行為作出陳述,必要時向被調查人出具書面通知。


對涉嫌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職務犯罪的被調查人,監察機關可以進行訊問,要求其如實供述涉嫌犯罪的情況。


第二十一條 在調查過程中,監察機關可以詢問證人等人員。


第二十二條 被調查人涉嫌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嚴重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監察機關已經掌握其部分違法犯罪事實及證據,仍有重要問題需要進一步調查,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監察機關依法審批,可以將其留置在特定場所:


(一)涉及案情重大、複雜的;


(二)可能逃跑、自殺的;


(三)可能串供或者偽造、隱匿、毀滅證據的;


(四)可能有其他妨礙調查行為的。


通過對於上文內容的分析總結可以得出,有關於國家監察法草案管轄權範圍問題主要與監察法的適用主體相關。一般來説,監察法的管轄範圍為國家的公職人員,檢察機關人員等。除此之外,在監察法中還規定,上級監察機關可以對下級監察機關作出管轄,進行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