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況能單方解除租房合同
一、哪些情況能單方解除租房合同
根據《民法典》規定,不管當事人有沒有協商一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如因自然災害導致房屋損毀而不能出租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如租賃期本應9月到期,但是出租人7月即告知承租人不再出租房屋,要求立即搬走,那麼承租人就可以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如承租人兩個月未交租金,出租人催告後仍未補交,那麼出租人即可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房東可以提前解除租房合同嗎?
房屋租賃合同簽訂以後,雙方均不能隨意和擅自解除合同,但是,在符合我國《民法典》規定的情形下,房東即出租人是有權在房屋租賃合同到期以前解除合同的,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形,可以分為以下兩類:
(一)約定解除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雙方在簽訂房屋租賃合同時,提前在合同中約定了提前解除合同的情況,或者是雙方在履行合同規定的過程中形成約定解除合同的新合同,那麼在這兩種情況下,當發生了雙方約定解除合同的條件時,出租人就可以提前解除合同。
(二)法定解除
依據民法典的規定,在以下情形發生時,無論當事人雙方是否存在解除合同的約定,出租人都可以提前解除合同。
1、發生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發生了不可歸責於承租人的事由,致使房屋大面積或全部毀損,比如因雷擊而發生大火,燒燬房屋,在這一情況下,出租人可以提前解除合同。
2、承租人沒有按照約定的方式或者是不依房屋的性質使用房屋的。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式或者是不依房屋的性質使用房屋的,致使房屋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提前解除合同。
3、承租人擅自轉租房屋的。承租人沒有通過出租人同意將房屋轉租給第三人的,出租人可以提前解除合同。
4、承租人不支付租金的。承租人沒有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如果承租人逾期還不支付的,出租人就可以解除合同。
5、雙方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雙方對房屋的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視為不定期租賃,雙方均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要解除合同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無論是出租人還是承租人,其實都是有權單方面解除房屋租賃合同的。但是在解除之後,是否需要承擔違約責任,這就要看解除合同的事由是什麼了,若是一方提前解除租房合同,並不構成違約的話,那麼另一方也不能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作出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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