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合同到期了怎麼辦?
在現代社會當中,有很多人在外地工作的時候都需要租用房子,租房子的時候是需要簽訂租賃合同的,在租賃合同當中出租人和承租人是可以約定一些特別的條款的,但是所有條款的設立都需要建立在雙方的自由意志的基礎上面,接下來讓小編來告訴大家租賃合同到期了怎麼辦。
一、租賃合同到期了怎麼辦?
(一)出租人和承租人重新籤房屋租賃合同。
根據《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十條的規定,房屋租賃期限屆滿,租賃合同終止。承租人需要繼續租用的,應當在租賃期限屆滿前3個月提出,並經出租人同意,重新簽定租賃合同。所以租户若想續租,應當提前簽好合同,否則就趁早尋找新房屋,免得到時無處安置。
(二)出租人在合同到期後收回出租房屋。
合同到期後,原房屋租賃合同因租賃期限屆滿而終止。如果沒有重新簽定房屋租賃合同,那麼出租人有權收回房屋。根據《城市私有房屋管理規定》第二十條的規定,租賃合同終止時,承租人應當將房屋退還出租人。如承租人到期無法找到房屋,出租人應當酌情延長租賃期限。如果延長了租賃期限,租户應當支付搬出前對該房屋的逾期使用費。
(三)續租。
《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條規定,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為不定期。合同期滿後,如果租户繼續使用租賃房屋,房東沒提出異議,原房屋租賃合同繼續有效,雙方依據原合同內容來行使權利、履行義務,但是租賃期限改為不定期。
我國《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條規定,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為不定期。如果房東同意該租客繼續租用該房屋,比如未要求搬出該房屋並繼續接受你們支付的租金,可以認為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合同性質變為不定期租賃合同,建議保留租金收條等支付租金的憑證。
有的承租人在原租賃合同到期後想續約卻被出租人拒,認為出租人不願續約侵犯了自己的權利,問律師有沒有辦法維權。然而從法律上看,既然約定了期限,就必須認識到這個期限對雙方是有約束力的,到了期限後,自己還能否繼續使用,能否續約,不是自己一方能決定的,另一方完全有權拒絕續約,甚至不需要什麼合理的理由。
綜上所述,關於租賃合同到期了怎麼辦小編已經為大家解答了,當租賃合同到期之後,根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如果承租人在合同到期之後繼續適用房屋的話,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話那麼就代表着原來的合同還是有效的相當於雙方簽訂了不定期的合同,但是這種不定期的合同是有一定的風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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