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無償租用個人房屋合同應該怎麼寫?
一、公司無償租用個人房屋合同應該怎麼寫?
公司無償租用個人房屋合同在書寫時必須要註明無償租賃的期限等信息,《民法典》第八百八十九條規定:“(第1款)寄存人應當按照約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費。(第2款)當事人對保管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保管是無償的。”
二、有償合同與無償合同的區別
(一)當事人應盡的注意義務與責任不同
有償合同的債務人應盡較高的注意義務,其責任較重,應對故意和一切過失負責;而無償合同的債務人則負較輕的注意義務,僅對故意或重大過失負責。
(二)對締約人的要求不同
有償合同的當事人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否則要經其代理人的同意;而對純獲利益的無償合同,限制民事行為人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訂立合同。
(三)可否行使撤銷權不同
如債務人將其財產無償轉讓給第三人,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請求撤銷該無償行為。如債務人將其財產有償轉讓給第三人,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只有在其轉讓價值明顯不合理且受讓人故意時,債權人方可請求撤銷該行為。
(四)有無返還義務不同
如果無處分權人通過有償合同將財物轉讓給第三人,第三人善意取得該財產的,原則上對於原物所有人不負返還義務;若通過無償合同將財物轉讓給第三人,原物存在時,第三人負有返還原物的義務。
義務內容不同:在無償合同中,利益的出讓人原則上只需承擔較低的注意義務;而在有償合同,當事人所承擔的注意義務顯然大於無償合同。
主體要求不同:在有償合同,當事人雙方均必須是完全行為能力人;而在無償合同,無行為能力人和限制行為能力人可以成為純受利益的一方當事人。
對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來講,如果債務人將其財產無償轉讓給第三人,嚴重減少債務人的財產,有害於債權人的債權,債權人可以請求撤銷該轉讓行為。但對於有償合同而且不是明顯的低價處分合同,債權人的撤銷權只有在第三人有惡意時方能行使。在善意取得制度中,往往也要求善意第三人系通過有償合同取得該動產,否則不能成立善意取得。
公司若是無償租賃了屬於其他主體的房屋,那麼此時是需要承擔相應的義務的,由於租賃時對方並沒有獲得相應的好處,故此在租賃之後,若是發生糾紛,那麼此時是不可以要求對方支付賠償金的。並且在租賃房屋之後,並不需要由房屋的所有者去支付税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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