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合同不成立可以追回租金嗎?
一、租賃合同不成立可以追回租金嗎?
合同不成立因沒有合法有效的合同關係為前提,故不存在履行合同的責任,更不存在違約責任。但在債權法上當事人間並非不產生任何權利義務關係。如果合同不成立,那麼有過失的一方當事人應根據締約過失責任原則,賠償另一方所受到的利益損失;如果當事人已經作出履行,則應當各自向對方返還已接受的履行。合同不成立,是指合同不符合合同成立的基本要素,即主體適格,意思表示一致,有合同標的,符合法律要求的法定形式。
《民法典》第五百條 【締約過失責任】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對方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三)有其他違背誠信原則的行為。
締約過失,是指合同訂立過程中,一方當事人因違背其依據誠實信用原則所應負有的義務,而使另一方當事人信賴的利益受損失,而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情況。由此可見,在訂立合同中,假使由於一方當事人的過失導致合同不能成立,則當事人就構成了締約過失。根據我國《民法典》規定,締約過失主要有以下幾種表現形式: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泄露或不正當使用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祕密;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二、如何認定房屋租賃合同的效力
出租人和承租人就房屋出租的租金、期限、違約等條款達成一致意見後,租賃合同就成立了。成立後的房屋租賃合同有無法律效力,主要從下面四個方面進行審查。
合同主體是否符合規定,即出租人與承租人是否具備有效民事行為的構成要件。如是否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出租人是否為房屋所有人或合法使用權人等。
房屋是否為法律法規禁止出租。只要法律法規不禁止出租的房屋,都可以依法出租。根據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1、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
2、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
3、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4、權屬有爭議的;
5、屬於違法建築的;
6、不符合安全標準的;
7、已抵押,未經抵押權人同意的;
8、不符合公安、環保、衞生等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
9、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在實踐中,有些房屋租賃合同約定房客逾期支付租金、水電費等的滯納金按每日2%計算。從法律來説,這種約定因滯納金過高有失公平,屬於可撤銷條款。還有一種常見的情形是,有人用租來的房屋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若屬實,則在出租人明知或應當知道的情況下,這樣的租賃合同均是無效的,不受國家法律保護,租金依法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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