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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沒有保險出交通事故誰承擔賠償責任

車沒有保險出交通事故誰承擔賠償責任

一、車沒有保險出交通事故誰承擔賠償責任?

車沒有保險出交通事故由投保人自行承認賠償責任,沒有依照國家規定購買交強險的機動車,一旦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必須由交強險的投保義務人在交強險責任範圍內予以賠償。如果投保的義務人和實際侵權人不是同一人,兩者都需要在交強險責任範圍內承擔連帶賠償義務。超出交強險部分,事故雙方再按事故責任劃分賠償比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9條規定:“未依法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請求投保義務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投保義務人和侵權人不是同一人,當事人請求投保義務人和侵權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範圍內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因此,你們可以主張車輛所在單位和車輛駕駛員在交強險責任限額範圍內承擔連帶責任。此外,如果該單位具有其他過錯的,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二、沒購買交強險該如何處罰?

根據我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的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

(一)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規定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機動車,通知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規定投保,處依照規定投保最低責任限額應繳納的保險費的2倍罰款。

(二)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規定補辦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應當及時退還機動車。

三、交通事故責任認定需要多長時間?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三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經過勘驗、檢查現場的交通事故應當在勘查現場之日起10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應當在檢驗、鑑定結果確定之日起5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當事人生理、精神狀況、人體損傷、屍體、車輛及其行駛速度、痕跡、物品以及現場的道路狀況等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應當在勘查現場之日起五日內指派或者委託專業技術人員、具備資格的鑑定機構進行檢驗、鑑定。檢驗、鑑定應當在二十日內完成;

需要延期的,經設區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可以延長十日。檢驗、鑑定週期超過時限的,須報經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

其實沒有購買交強險的駕駛員,在交通事故中也不一定就要負全部或主要的責任,但如果駕駛員連交強險都沒有購買的話,已經嚴重違反了國家法律制度,即便對事故不負全部責任,也要接受交警部門的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