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資租賃合同不成立的情形包括什麼?
一、融資租賃合同不成立的情形包括什麼?
融資租賃合同不成立的條件有:
1、出租人的資格不合法;
2、融資租賃標的物違法;
3、承租人與出賣人惡意串通,騙取出租人資金的;
4、以融資租賃合同形式規避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
5、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應認定為無效的融資租賃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五條,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融資租賃合同是諾成、要式合同,諾成合同是指融資租賃合同經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成立,而非以租賃物或租金的實際交付為條件。我國《民法典》規定融資租賃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的,該合同應確定為無效,因此融資租賃合同為要式合同。
二、融資租賃合同如何成立?
融資租賃合同的訂立一般由承租人發起,其具體步驟分為:
1.承租人選擇租賃物的出賣人(供應商),並與出賣人協商約定買賣合同的條款;
2.承租人選擇出租人(租賃公司),並與其簽訂融資租賃合同;
3.承租人與出租人訂立委託協議,委託出租人按照自己確定的出賣人和商定的條件與出賣人訂立買賣合同;
4.出租人以自己的名義與出賣人訂立買賣合同,同時,承租人必須在買賣合同上簽名蓋章。
三、如何變更或解除融資租賃合同?
融資租賃合同的變更和解除應注意以下幾點:
1.融資租賃合同中的雙方當事人經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或解除合同,但不得因此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2.雙方當事人協商變更融資租賃合同,應徵得擔保人的同意或事先通知擔保人。擔保人表示不同意的,如果融資租賃合同雙方仍協商變更合同,則擔保人的擔保責任因此免除。
3.未經出租人同意,承租人擅自轉租租賃物的,其轉租合同無效,出租人有權解除融資租賃合同。因此造成出租人損失的,承租人應負責賠償損失。
4.變更或解除融資租賃合同,應採用書面形式。
5.融資租賃合同訂立後,不得因承辦人或法定代表人的變動而變更或解除。
6.融資租賃合同解除,不影響當事人因其所受損失向有過錯的對方當事人要求賠償的權利。
實務中,租賃物通常由出賣人直接交付給承租人。在租賃物交付之前,租賃物的風險系由買賣合同調整,由買賣合同中的出賣人承擔租賃物的風險;交付後,租賃物的風險由出賣人轉移給了承租人。故出租人始終均未承擔租賃物的風險,此時我們是要及時保護自己的權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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