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房租賃合同可變更的情況有哪些
通常當事人在簽訂了合同之後,就應該按照合同當中約定好的內容來履行。但實踐中,也有可能因為客觀情形發生改變而需要變更合同內容的。那麼私房租賃合同可變更的情況有哪些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具體瞭解。
一、私房租賃合同可變更的情況有哪些
私房租賃期間,經租賃當事人協商一致的,可以變更房屋租賃合同。
私房租賃期間,租賃當事人死亡的,應按以下方式處理:
1、出租人死亡或者依法終止的,由房屋所有權的繼承人或者繼受人繼續履行租賃合同;
2、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共同居住人可以繼續履行租賃合同。繼續履行租賃合同者有多人的,應當協商確定一名承租人,協商一致的,出租人依法變更承租人,協商不一致的,由出租人在可以繼續履行承租合同的人中確定一名承租人,原承租人的生前同住人仍享有居住權;
3、房屋在租賃期間發生改建、擴建、拆除重建,致原租賃合同的部分或大部分不能適用,出租人應當與承租人協商變更租賃合同。
3、房屋在租賃期間發生拆遷的,出租人和承租人都應積極配合拆遷工作的開展,租賃合同有約定的,按約定處理,租賃合同無約定,按拆遷管理的有關規定處理。
房屋租賃合同變更,應到房屋所在地區縣房地產交易中心辦理登記備案,否則出租人、承租人之間容易出現一些不必要的糾紛。
二、出租人可以中途解約的情況
在房屋租賃期間,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出租人可以中途解除房屋租賃合同:
1、未徵得出租人的同意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的;
2、逾期不支付租金累計超過六個月的;
3、故意損壞房屋的;
4、房屋租賃合同中沒有約定承租人可以轉租或者未徵得出租人的書面同意而擅自轉租的;
5、租用房屋進行違法活動的。
實踐中,當事人要想就租房合同當中的內容作出變更的話,則必須要先符合規定的情形才可以。至於私房租賃合同可變更的情況有哪些,本站小編已經在上文中進行了闡述。變更合同內容,是建立在雙方自願、平等、協商一致的基礎之上的,若一方單獨進行變更的話,那麼該行為就是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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