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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承租人向誰支付租金

次承租人向誰支付租金

在現在的生活中,好多人都已經不在去做房子的奴婢了,好多人都會選擇去租房子住,但是租房子有可能遇到轉租的人出租的房子,像這樣的情況對於一個房子第二次租的話,次租的人要向誰來支付房租那,當然根據我國的法律規定,不同的情形有不同的處理辦法。有以下三種情形:

(一)第一種情形是,第一次租房子的人和出租房子的人之間是有相應的出租合同的,如果這個合同沒有到期或者是第一次租房子的人和出租房子的人之間沒有解除他們簽訂的出租房子的合同,同樣如果次租房子的人知道第一次租房子的人和出租房子的人之間的合同還是有效的情況下,按照我國的法律規定,次租房子的人應該向第一次租房子的人去支付相應的房租,但是,如果次租房子的人知道第一次租房子的人和出租房子的人之間的合同已經被解除,在法律的範圍內已經是無效的合同的情況下,按照我國的法律規定,如果次租房子的人知情但是還像第一次租房的人支付相應的房租的情況下,國家的法律有兩種處理的辦法:

1、第一種是:次承租人在知法犯法的情況下已經是對出租房子的人構成了違約的事實,出租房子的人是有權利讓次租房子的人去承擔相應的違約金的,次租房子的人就要如實的去承擔相應的責任。

2、第二種是:次承租人可以利用自己不知情的原因,去和第一次租房子的人去要回當時的所支付的房租,在將所應該支付的房租交付給出租人,並交還所欠的利息費用。

(二)第二種情形是:第一次租房子的人和出租房子的人之間是有相應的出租合同的,如果這個合同到底到沒到期或者是第一次租房子的人和出租房子的人之間到底有沒有解除他們簽訂的出租房子的合同,次租人在完全不知道這件事情的情況下,按照我國的法律規定,此承租的人在這種情況下是可以向第一次出租房子的人交付相應的房租的,這種情況是受國家法律保護的。

(三)第三種情況是:第一次租房子的人和出租房子的人之間是有相應的出租合同的,如果這個合同已經到期或者是第一次租房子的人和出租房子的人之間已經解除他們簽訂的出租房子的合同,同樣如果次租房子的人知道第一次租房子的人和出租房子的人之間的合同是無效的情況下,按照我國的法律規定,既然第一次租房子的人和出租房子的人之間的合同已經是不受法律的保護的,那麼就相當於第一次租房子的人和次租房子的人之間簽訂的那份出租合同也隨之無效了,那麼他們之間的合同也應該是解除了的關係,因此,在這種情況下,我國的法律規定,次租房子的人應該直接向出租房子的人去支付相應的租房費用。但是如果這種情況下,次租房子的人還向第一次租房子的人去支付相應的租房費用的情況,此租房子的人是要受到法律的處罰,承擔相應的違約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