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賃糾紛起訴期限是多久
一、房屋租賃糾紛起訴期限是多久
根據2017年10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對訴訟時效的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有幾種特殊的情況,時效僅僅為1年。比如,在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中,承租人拒付房租,或者延期支付租金,出租人起訴請求人民法院予以保護的時效為1年。所以,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中,因承租人拒付、延付租金而引起的訴訟,出租人一定要牢牢記住訴訟時效為1年,起訴超過1年的,若對方提出時效抗辯,法院經查明後,此前出租人明知自己的權利受到侵犯而不主張的,那麼,出租人就喪失了勝訴的權利。
二、在房屋糾紛賠償中,房屋租賃糾紛的解決方式如下:
(一)協商解決,房屋租賃當事人因租賃房屋發生糾紛的,應當協商解決;
(二)協商不成的,應當按照房屋租賃合同中約定的民事訴訟或者申請仲裁解決。
1、在房屋糾紛賠償中的房屋租賃糾紛可以申請仲裁解決
仲裁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發生合同糾紛或其他財產權益糾紛時向仲裁委員會申請解決糾紛的一種法定方式。但當事人採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的,應當雙方自願,並事先在合同中約定或事後達成仲裁協議。若事先在合同沒有約定,事後雙方當事人又沒有達成仲裁協議的,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將不予受理。
同時,一旦雙方當事人事先在合同中已有約定,或者事後已達成仲裁協議的,一方向法院起訴,法院也將不予受理。仲裁具有司法行為的效力,一旦判決書生效,當事人不得再以同一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在房屋賠償糾紛中的房屋租賃糾紛可以選擇 民事訴訟解決
若當事人在房屋租賃合同中約定訴訟方式解決的或者在糾紛發生後沒有達成仲裁協議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1)租賃當事人違反相關規定,致使租賃合同無效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2)租賃當事人一方未履行相關法律規定的義務,致使租賃合同解除的,未履行規定義務的一方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3)造成另一方或者第三人財產損失、人身傷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如今,多數房屋租賃糾紛的產生,皆因當事人過失造成。我國法律中雖然規定,房屋租賃期限在6個月以上的,必須要簽訂書面房屋租賃合同,但並不代表租期低於6個月的,就可以不簽訂,只是給予了當事人一定的選擇空間。而從自身權益的維護來看,不管房屋租期是長還是短,能有一份書面的合同,也可以避免產生不必要的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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