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租房在離婚如何分割?
公租房是指公共租賃房,是解決新就業職工等夾心層羣體住房困難的一個產品。公共租賃住房不是歸個人所有,而是由政府或公共機構所有,用低於市場價或者承租者承受起的價格,向新就業職工出租。那麼,離婚公租房怎麼分割呢?離婚公租房歸誰呢?由於公租房是未能取得產權的房產,因此,離婚分割時,並不能判決房子歸誰,只能判決由誰居住,享有居住使用權。具體的方法為:
一、離婚公租房怎麼分割,達成協議的情況下,如何分割?
離婚公租房分割時,雙方可以協商,就公租房由誰繼續居住達成協議。在達成協議時,可以簽訂一份公租房分割協議書,確定由哪方居住。居住年限是多少,並對另一方如何補償。
二、離婚公租房怎麼分割,未達成協議的情況下,如何分割?
離婚時;當事人對公房的使用、承租問題發生爭議的,可以請求法院予以處理。此時,離婚公租房怎麼分割呢?首先,需要確定離婚哪方有繼續承租的權利,然後根據承租權一方的意願進行處理。
1、 夫妻雙方均可承租的公房,離婚公租房怎麼分割?
離婚後,雙方均有權承租:
①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關係存續5年以上;
②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單位的房屋,離婚時,雙方均為本單位職工;
③一方婚前借款投資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權,婚後夫妻共同償還借款;
④婚後經一方或雙方申請取得公房承租權;
⑤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後因該承租房屋拆遷而取得房屋承租權等。
此時,夫妻雙方均可承租公房,因此在分割時,一般依照下列原則予以處理:
①照顧撫養子女的一方;
②男女雙方在同等條件下,照顧女方;
③照顧殘疾或生活困難的一方;
④照顧無過錯一方。對於夫妻雙方均可承租的公房而由一方承租的,承租方對另一方可給予適當的經濟補償。
公租房政策特徵
公共租賃住房作為有別於廉租住房、經濟適用房的一種新型保障性住房,尚無一個內涵統一的明確界定。分析《指導意見》中對於發展公共租賃住房的要求,比較各地方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中對於公共租賃住房的規定,公共租賃住房呈現如下特徵:
第一,保障性。住房權是得到《世界人權宣言》、《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公約》等國際公約一致確認的一項基本人權。《指導意見》也明確指出,大力發展公共租賃住房,是完善住房供應體系,培育住房租賃市場,滿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求的重要舉措。由此可見,發展公共租賃住房是我國政府繼廉租住房、經濟適用房之後推出的保障居民住有所居的一種新型保障性住房。
第二,政策支持性。公共租賃住房不是在房地產市場中自發生成的,而是由國家推動出現的,是國家為了住房保障的目的人為設計的新型住房類別,因此公共租賃住房的發展,尤其是發展初期,只有在國家特殊政策的支持下,才能步入正常的發展軌道。同時,基於公共租賃住房的保障性特質,國家也有責任通過政策支持來推動公共租賃住房的發展。對此,《指導意見》專設“政策支持”部分,從土地供應、國家投資、税收優惠、金融支持方面給予公共租賃住房發展以政策支持。
第三,租賃性。這是公共租賃住房的核心特徵,也是公共租賃住房與經濟適用房的最大區別。經濟適用房是為目標羣體提供的低於市場價格的產權住房,而公共租賃住房則是向目標羣體提供適當的租賃住房來保障其住有所居。
第四,專業性。這是公共租賃住房與個人出租住房最大的區別。傳統的個人出租住房的首要功能是產權者自住,而公共租賃住房不論是通過新建、改建、收購,還是通過在市場上長期租賃住房等方式籌集的房源,都不是為了自住,而是專業用於出租的。
第五,供應羣體廣泛性。在我國原有的保障性住房中,廉租住房的供應對象是最低收入羣體,經濟適用房的供應對象是中等收入羣體。而《指導意見》規定: 公共租賃住房的供應對象主要是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有條件的地區可以將新就業職工和有穩定職業並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外來務工人員納入供應範圍。部分地方規定的公共租賃住房供應羣體則更加廣泛,如上海將公共租賃住房供應對象由户籍人口擴大為常住人口,並且不設收入限制。
綜合上面所説的,公租房是屬於公共租憑的房子,是不歸誰的,因此,在離婚之後就要雙方協商怎麼居住,而不是怎麼分割,不是自己的房子任何人都不能有分割的權力,所以,在對於這種情況雙方一定要了解清楚,好好的協商對於大家來説都是可以和平解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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