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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強行解除門面合同怎麼處理?

出租人強行解除門面合同怎麼處理?

一、出租人強行解除門面合同怎麼處理?

可以直接訴訟來處理,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根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

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七十八條 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第五百八十三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採取補救措施後,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二、可以終止合同的情況

房屋租賃合同簽訂以後,雙方都不能隨意和擅自終止合同,但是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情況下,房東是有權終止租房合同的。具體來説,在以下情況下,房東有權終止合同:

1、承租人違反約定方式,或者不依租賃房屋的性質而對租賃房屋進行使用收益的。《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一條規定:“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

2、承租人遲延支付租金,經出租人催告,仍不於催告期限內支付租金的。《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二條規定:“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3、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將租賃房屋轉租於第三人的。《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出租人與承租人就有關合同的情況簽訂協議後,必須按照規定的標準和要求來進行處理和認定,如果對相關情況有異議的, 出租人應當與承租人協商進行處理,如果強行解除租賃合同的,則屬於違約行為,承租人可以訴訟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