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房產糾紛 > 房屋買賣

夫妻離婚了產權房要怎麼分

夫妻離婚了產權房要怎麼分

在夫妻離婚的情況下,需要對共同的財產進行分割,而這其中房產可以説就是價值比較大的了,雙方肯定都是想為自己爭取,由此產生糾紛、爭議就是無可避免的了。不過,在法律上夫妻離婚了產權房要怎麼分呢?本站小編馬上在下文中為你解答這個問題。

一、還未取得產權或未取得完全產權的的房屋如何分割?

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一條之規定,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了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待取得完全所有權後,再由任何一方另行向法院起訴。這類房屋包括當事人用標準價購買的擁有部分產權的房改房以及當事人購買的但在離婚時還未能辦理產權的各類房屋。

二、在婚前已取得完全產權的房屋如何處理?

一方在婚前已取得產權證,不管有沒有支付全部購房款,房屋產權都應歸該一方所有。即使在婚後用共同財產支付了部分的購房款,也不影響房屋產權的歸屬,只是在這種情況下,另一方有權就這部分用共同財產支付的購房款要求分割或要求獲得補償。

三、夫妻雙方婚後出資(包括貸款)取得房屋的分割?

這是最簡單最好處理的一種情形:

首先,明確產權,不論房產證上是一方的名子還是雙方的名子,均為共同財產。

其次,明確產值,即明確房屋價值,按市場現價計算,不是按購買合同金額計算。

其次,分清權益部分和債務部分。因為涉及貸款,所以,要首先將未還貸部分除去。比如,一套房子購買價是100萬,首付30萬,貸款70萬,現值120萬,未還貸款是60萬,夫妻可以分的部分就是120萬減去60萬等於60萬,每人可分得30萬。取得房子的一方應當給付未得房一方30萬。由得房方繼續承擔未還貸部分的本金和利息。

四、夫妻一方婚前支付了全部房款,並取得了產證,離婚時房屋的處理?

夫妻一方婚前支付了全部房款並取得了產證,就完全合法擁有了房產的物權,其增值部分,根據物權法原理,應屬一人所有。

五、夫妻一方婚前支付了部分房款(包括首付),並取得了產證,婚後繼續還貸的房屋的分割?

雖然房產系一方婚前購得,但婚後房屋增值部分以及共同還貸部分,除另有約定外,應當視為共同財產。這裏面有兩個方面的問題:

其一,共同還貸部分。不論是由一方自己用工資還貸,還是用雙方工資還貸,均應認定為夫妻共有權益。當然,如果一方確能證實,其還貸資金來源於,該部分不應認定為共同財產。

其二,存續期間的房屋增值部分,應認定為。

六、夫妻一方婚前支付了部分房款,但婚後取得的產權證,婚後繼續還貸房屋的分割?

其實就是產權證取得與房屋產權權屬有無關係的問題。筆者認為,產權證雖然是物權憑證,是證明房屋權屬關係的法定憑證,但並不是意味着婚後取得房產就應當是婚後財產,還是要將財產來源細分為婚前婚後兩部分,畢竟,財產權益在婚前簽訂合同後就已經取得,取得房產證的結果也是婚前訂立合同及付款行為所致。婚後取得產權證這一事實決不意味着婚前個人財產權益婚後向夫妻共同財產形式轉化。

七、夫妻一方婚前支付了部分房款,婚後共同還貸,或一方用個人財產還貸但房屋升值,離婚時,尚未取得房產證的房屋處理。

根據《解釋(二)》第二十一條,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了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的所有權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待取得房屋產權證後,再有任何一方另行向法院起訴。

八、婚前一方支付了部分購房款,婚後又支付了一部分,且婚後還有共同還貸情況的處理。

這種情況下,房屋應屬於部分共同共有。即婚前個人出資的部分其及增值的部分歸一方所有。而婚後再次支付的部分,除非出資人證明該出資系婚前個人財產,否則屬夫妻共同財產部分。該部分及其增值應為夫妻共同財產。

九、父母參與出資的處理。

根據《解釋(二)》第二十二條規定:

1、父母在雙方結婚前的出資:視為對自己子女的贈與,另有約定除外;

2、父母在雙方結婚後的出資:視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另有約定除外。

實踐中,還存在一種情況,就是在離婚時,一方突然提出,買房子的錢是父母借的,而不是父母贈與的,並拿出借據證實。對於這種情況,法院一般的作法是,首先看另一方的態度,如果另一方不承認,法院一般不對該債權債務是否成立進行實質審查,因為債權人不能作為第三人蔘加訴訟。因此,法院在本案中對房屋進行分割的同時,會告之主張存在債權的一方可另案起訴。

十、產權證上有第三人的處理。

比如,有自己子女的名子,或有父母的名子。對此種情況,法院一般不會將第三人追加進來,而是:

1、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對房屋部分不予審理,告之當事人另案起訴;

2、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將此案中止審理,告之當事人另行提起析產之訴,後根據另案的判決結果,分析夫妻權益部分。

十一、對於婚前另一方出資,但婚前辦理產證只有一方自己名子的房屋處理。

實踐中還有這樣的情況,男女戀愛期間感情自感不錯,婚前商議買房子。後雙方共同出資,出於各種原因,合同及產證只寫了另一方的名子,一方沒有寫進去。現離婚時,另一方不承認一方有出資,在不能證實自己有出資且不是贈與的前提下,一方的權益法院是無力保護的,也就是説,即使一方真出了錢,但不能證明出資行為,法院是無法判決另一方給付一方補償款的。

但由於房產是比較特殊的,實際能夠獲得房屋所有權的肯定只有一方,而另一份只能獲得折價補償。當然,如果認定該房產屬於夫妻個人的房產,那在離婚的情況下就不能主張進行分割。如果您對上述問題存在疑問,不妨向本站網站的律師詢問,專業的律師能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