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購房定金的情形包括什麼
一、返還購房定金的情形包括什麼
(一)基於法律上的規定:
1、交付定金後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由開發商應當將定金返還購房者。
2、交付定金後開發商又拒絕出售房屋的,購房者可以要求開發商雙倍返還定金,並承擔自己的相關損失。《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司法解釋》第六部分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當事人約定以交付定金作為訂立主合同擔保的,給付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主合同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合同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3、交付定金後開發商不能開發或預售該商品房,導致購房合同無法簽訂,購房者可以要求開發商雙倍返還定金。《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條對定金問題規定: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二)基於合同的約定:
如果購房者與開發商達成初步的購房意向,在簽訂認購書時雙方約定了符合某一條件時,開發商返還定金同時解除合同,或者開發商返還定金並繼續履行合同,可以依照合同的約定主張返還定金。比如雙方約定如果開發商不能在約定的時間內簽訂正式合同則雙倍返還定金作為賠償。
二、處理定金問題的相關內容
(一)如因開發商原因致雙方在認購書約定的時間內未能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例如開發商將約定房屋出售給第三方等,購房者可要求開發商雙倍返還定金。
(二)如因購房者原因在認購書約定的時間內雙方未能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例如購房者放棄購買約定房屋等,購房者將損失定金。
(三)在認購書約定的時間內經購房者與開發商協商,雙方對《商品房買賣合同》具體條款無法達成一致的,購房者可要求開發商退還已交納的定金。
(四)如果開發商銷售未具備銷售條件的房屋,即開發商未取得預售許可證或銷售不具備使用條件的現房,購房者可要求開發商退還定金,並要求開發商支付相應的利息損失。
可見,不是所有的定金都可以主張返還,所以提醒購房者一定要注意自己所籤的每一項協議的每一個條款,出現定金糾紛雙方可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可按《認購書》中約定的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向法院起訴。
很顯然,購房定金是由購房者支付給開發商的。而既然買賣雙方當事人都約定了定金,自然就會適用定金罰則。那麼,因為開發商一方的原因,導致商品房交易最終不能完成,則購房者可以要求開發商返還雙倍定金。若因此給購房者造成了損失的,格外還可以要求開發者承擔購房者的相關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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