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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證辦理材料

1、登記申請書,原件;
2、申請人(代理人)身份證明,原件和複印件;
3、國有土地使用證,原件和複印件;
4、建設工程符合規劃的證明,原件或經確認的複印件;
5、房屋已竣工的證明,原件或經確認的複印件(質檢合格證或竣工驗收備案表或質監部門出具的房屋已竣工的證明,個人自建房屋需提交建設單位出具的房屋竣工證明);
6、房屋測繪報告,原件或經確認的複印件(屬於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的,還需提交房屋面積界定報告);
7、房屋地址證明,原件或經確認的複印件(民政部門出具的房屋地址證明);
8、經適房、單位集資房、廉租房、公租房等房屋還需提交發改委或軍區的立項計劃和省或市或軍區房改辦的批文,原件或經確認的複印件;
9、屬合作修建(聯建)建築工程的,還需提交合作(聯建)協議和產權分割清單,原件;
10、建設單位申請業主共有的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還需提交規劃部門確認業主公有房的證明或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人的書面約定,規劃部門確認業主共有房屋的證明為原件或經確認的複印件,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人的書面約定為原件;
11、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建賬證明,原件。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不動產證辦理材料

法律依據:《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九條

申請不動產登記的,申請人應當填寫登記申請書,並提交身份證明以及相關申請材料。申請材料應當提供原件。因特殊情況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供複印件,複印件應當與原件保持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