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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房產交易需進行公證

哪些房產交易需進行公證

在現實的房屋買賣交易中,房地產公證並不是房產交易的必須環節,因而很多購房者不知道房產交易公證,更不知道哪些房產交易需進行公證,結果給房屋的出賣人和買受人帶來不必要的的麻煩和經濟損失。接下來,本站小編就來為你解答一下這個問題。

一、哪些房產交易需進行公證

根據規定,以下幾類房地產交易必須先公證:

(一)房產繼承,應當辦理“繼承權公證書”。也就是説,對於子女或家屬要辦理繼承房產的話,必須要有公證處辦理的公證書;

(二)遺囑人為處分房產而設立的遺囑,應當辦理公證。處分房產的遺囑未經公證,在遺囑生效後其法定繼承和遺囑受益人可根據遺囑內容協商簽訂遺產分 割協議,經公證證明後到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房產所有權的轉移登記手續;經公證的遺囑在遺囑類別中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易於遺囑人去世後其子女憑此繼承房產 和解決糾紛。

(三)贈與房產,應當辦理贈與人的“贈與公證書”和受贈人“接受贈與公證書”,或雙方共同辦理“贈與合同公證書”;

(四)有關房產所有權轉移的涉外和港澳台的法律事務,必須辦理公證證明。

在辦理商品房買賣合同公證時,申請公證雙方需要向公證機關提交相關的資料,出售方需要提供的材料:企業營業執照(居民身份證)、房屋所有權證或土地使用證、商品房銷售許可證及買賣房屋合同文本。

購買方需要提供的材料:居民身份證、户口簿或法人資格證書。

此外,公證機關需要對所出售房屋的具體情況作詳細瞭解。比如合同中買賣房屋的產權狀況、坐落位置、數量、質量及附屬設施情況和使用面積;房屋買 賣價款數額、付款日期、付款方式;被買賣房屋交付使用時間;辦理房屋產權過户及有關手續的約定;雙方違約責任;雙方當事人認為應當約定的其他內容;合同雙 方當事人簽字、蓋章及簽約時間等,包括所要購買的房屋是否有銀行抵押負擔,都是公證機關審查的內容之一。

二、購房者應該知道房產交易有哪些欺詐行為:

1、虛假廣告宣傳誤導消費者。

商品房特別是期房銷售過程中,廣告往往是引起消費者購買慾並作出購房決定的促成因素。《廣告法》規定廣告內容必須真實,不得欺騙、誤導消費者。開發商發佈虛假的廣告信息,無疑是以虛假信息誘使對方作出意思表示的欺詐行為。開發商交付的房屋達不到合同或者廣告中承諾的事項的,應當認定為欺詐。

2、商品房開發證照不全且沒有告知消費者的。

商品房開發必須嚴格按照法律的規定辦理各種審批手續,依法取得各項批准證書後才能開工建設銷售,證照不全的建設項目因其不合法,通常不能為購房者辦理權屬證書,不僅直接導致購房者的購房目的不能實現(無法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和所有權) ,而且對社會穩定和房地產市場的發展危害甚大。依法開發、照章開發,是法律賦予開發商的義務。開發商沒有依法取得開發工程所需的各種證照且沒有如實告知消費者,在合同約定的交付期限內又不能補辦相關手續的,不僅違反了房地產開發和銷售的有關行政法規,同時因沒有履行自己的告知義務,也構成對消費者的欺詐。

3、房屋面積縮水,短斤少兩。

房屋面積減少,開發商將可能直接侵佔消費者的財產(短少部份的資金)。由於房屋建築強調嚴格按圖施工,因此,面積短少,只能是開發商故意所為(因政府規劃改變除外) .考慮到建設工程施工過程的複雜性,《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已經設定的3%的誤差允許值,對於短少面積超過允許值範圍的,應當認定為構成欺詐。

4、商品房因施工或裝飾材料等引起的質量糾紛。

房屋建設和裝修涉及的用材種類繁多,各種材料優劣及價格相差懸殊,工程施工中以次充好、以劣充優的情形屢見不鮮。這種行為不僅造成房屋及裝修質量低劣,使買賣雙方的利益明顯不對稱,消費者受到巨大的利益損失,嚴重的還可能影響到住房的安全。這種情形可以分別處理:如果材料低劣但不影響房屋的整體安全和使用的,對於不符合合同要求的部份(如使用劣質地板) ,可以判決雙倍賠償;如果使用的基本建材存在質量缺陷,導致房屋存在安全問題並難以修復的,應當判決按整套房屋的價格雙倍賠償。

因而很多購房者對房產公證瞭解不多,但是目前隨着房地產市場的不斷擴大,因沒有進行房產交易公證發生的房地產交易糾紛越來越,因此。

標籤:房產交易 公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