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交付時間如何判斷
一、商品房交付時間如何判斷
根據《北京市城市房地產轉讓管理辦法》第五十條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交付預售商品房,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取得建築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二)取得商品房面積實測技術報告書;(三)預售合同約定的其他交付條件。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交付日的7日前書面通知預購人辦理交付手續的時間、地點及預購人應當攜帶的證件、文件。交付時,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向預購人出具前款規定的文件;交付住宅的,還應當同時向預購人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説明書。如果開發商2005年1月31日的交付行為符合條件的,商品房才算是交付。有時往往出現這種情況:業主在驗房時發現房屋存在某些質量問題,如地板凸起,門窗破損等情況,交房時間應當從開發商修復完善後才能算是交房完畢。
房屋的交付時間是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時應當約定明確的一項條款。相關法律、法規並沒有關於房屋交付時間的具體規定,因為合同的履行時間屬於當事人意思自治的事項,何時交房只能由合同約定。《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和《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都規定房屋買賣合同應當約定交付時間。所以,具體的交付時間不存在法律規定的問題,而是協商約定的問題。當然,法律對於房屋的交付標準是有規定的,即必須已經通過竣工驗收。
二、商品房交鑰匙算是交房嗎
對房屋的轉移佔有,視為房屋的交付使用。因此,人們常説的“交鑰匙”就算交付使用。房屋屬於不動產,其移轉佔有的方式是交付鑰匙,所以除非雙方有特殊約定,根據商業慣例和合同法的原則,房屋買賣的標的物交付方式和交付時間應當是“交鑰匙”,即出賣人將鑰匙交付給買受人,出賣人便履行了交付義務。當然,交鑰匙的前提是房屋符合交付的條件,即前面所説的通過了竣工驗收。
相反,根據法律規定,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當事人可以對“房屋交付使用”的內容進行特別約定。如果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房屋交付使用”不僅是轉移佔有房屋,而且同時要轉移房屋所有權的,就應當按照約定來確定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內容。因此,如果交鑰匙的時候,房屋並不符合交付使用的條件,房屋的所有權沒有轉移的話,那麼開發商單純交鑰匙並不代表交房。
綜上所述,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僅應當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向買房户“交鑰匙”,而且還應當將房屋所有權移轉於買房户,否則,將承擔違約責任。
商品房買賣一般會在合同中約定一個交房時間,開發商如果在此期限不完成交房,就算是違約,要承擔違約責任。但是由於很多老百姓並不懂得法律上規定的“房屋交付使用”的概念。很容易吃啞巴虧,並且哪怕住房也會住的不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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