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買賣合同官司怎樣算毀約?
一、二手房買賣合同官司怎樣算毀約?
1、以賣方房屋質量瑕疵為由,要求解除房屋買賣合同。
二手房不同於預售商品房,一般已使用一定年限,並存在裝修、裝飾等現狀,所以,或多或少會存在一些質量瑕疵。如果買方認為賣方售房時故意隱瞞房屋質量瑕疵或者房屋存在違章搭建等情況,就可能導致買賣糾紛產生。
2、房屋過户前或者過户中交易被限制,導致買方權利不能實現,要求解除合同、賠償損失。
從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到買方拿到房屋產權證期間,如果賣方故意隱瞞房屋已被法院查封的事實,或者在過户手續辦理過程中,因賣方原因導致房屋買賣交易無法繼續履行下去,即使買方已經繳付了首期款並實際入住,只要房屋尚未完成過户登記,買方利益就無法受到法律保護。
3、因貸款政策變化原因導致買方無法買房。
二手房市場貸款政策先是銀行提高貸款首付額,提高貸款利率,後是嚴格限制第二套房屋買賣貸款等,由於政策變化導致買方貸款申請沒有通過,從而構成合同違約。
4、因限外政策原因導致買方無法買房。
境外人士作為買方在我國大陸購房受到嚴格限制,必須要在我國大陸居住或工作滿一年時間,且嚴格禁止購買第二套房屋,如果買方不符合條件就可能導致對賣方的違約。
二、二手房屋買賣合同違約金的標準
在二手房買賣合同中,通常會約定一種“滯納金”,主要是針對遲延履行合同義務時,違約方需支付的;另外一種是違約金,通常是指一方違約導致合同無法繼續履行時,違約方需支付給守約方的。但是有時由於合同文字不嚴謹,或者對法律一知半解,很多人混淆了這兩種違約金的適用,在一方稍有違約情形時,守約方就希望能要求20%或者更高額的違約金,但其實是不能得到法律支持的。只有在一方嚴重違約,導致合同解除時,才承擔此部分違約金。如果合同繼續履行,一般參照“滯納金”追究違約責任。
房屋買賣違約金的範圍
(一)確定賠償的目的是在金錢的是在金錢力所能及的範圍內,使受害人置於合同正常履行所能達成的同樣的狀態;
(二)損失是在正常和自然情形下發生的損害;
(三)違約受害人有權取得實際損失是訂約時可以合理預見的違約可能產生的結果;
(四)如何確定當事人是否可以合理預見,要根據當事人的知識來認定。認定的方法有兩種:一種是推定,另一種是根據實際具有某種知識確定。
雙方在簽完房屋買賣合同之後需要到相關部門辦理房屋過户手續。合同正式生效之後有出現違約行為的應該按照合同中違約事項規定進行支付滯納金或者違約金。房屋買賣不是一個隨隨便便的商品交易活動,雙方在簽署合同之前和過程中需要保證交易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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