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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證上使用期限20年是什麼情況

一、房產證上使用期限20年是什麼情況

房產證上使用期限20年是什麼情況

房產證上的土地使用權只有20年,大致可以區分兩種情況:

(一)如果購買的是新開發的商品房,出現這種情況,那隻能説明開發商辦理土地使用權交納出讓金的時候,只交納了20年的出讓金,所以只獲得了20年的土地使用權;

(二)如果購買的是二手房,出現這種情況,那麼就説明,土地使用權的剩餘使用年限只剩下20年了。根據我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12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1、居住用地70年;

2、工業用地50年;

3、教育、科技、文化、衞生、體育用地年限為50年;

4、商業、旅遊、娛樂用地40年;

5、倉儲用地50年;

6、綜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二、土地使用權到期後怎麼辦

1、《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至遲於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幅土地的,應當予以批准。續期的,應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依照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這一條規定説明,土地使用年限屆滿時,使用者要繼續使用土地的可以申請繼續使用。

2、《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條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限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後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三、土地出讓金怎麼計算

(一)、原劃撥土地使用權使用者經縣人民政府批准准予轉讓,出讓金徵收標準如下

1、按照原批准用途辦理出讓手續,非經營性用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不得低於備案評估地價的35%;商品住宅和綜合經營性用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不得低於備案評估地價的40%;商業、旅遊、娛樂用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不得低於備案評估地價的45%;工業用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不得低於備案評估地價的25%。

2、原批准用途為非經營性用地改變為經營性用地的,應當採取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在土地交易中心公開出讓,並按現時經營性用地的市場價格(備案評估地價,下同)減去原用途的現時劃撥土地使用權,市場價格全額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3、房改房、經濟適用房上市交易,按國家和省的規定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且不得低於備案評估地價的10%。

4、出讓年限按國家規定最高可出讓年期辦理,即:住宅(含商品住宅)70年;商業、旅遊、娛樂用40年;工業、綜合用地等其他用地50年。

(二)、新增建設用地辦理出讓手續,出讓金徵收標準如下

1、非經營性用地協議出讓土地使用權的,熟地不得低於備案評估地價的70%;毛地不得低於備案評估地價的50%。

2、經營性用地必須採取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在土地交易中心公開出讓,並按成交價繳納出讓金。繳交標準為:熟地不得低於成交價的70%;毛地不得低於成交價的50%。

(三)、土地使用者經取得規劃部門和出讓方同意,改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須重新簽訂出讓合同或簽訂出讓合同變更協議,並按下列標準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1、原批准用途為非經營性用地改變為經營性用地的,應採取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在土地交易中心公開進行,並按現時經營性用地的市場價格,減去原用途的現時非經營性用地市場價格的差額相應調整,改變為商業、旅遊、娛樂用地的,不得低於差額的45%;改變為商品住宅和綜合經營性用地的,不得低於差額的40%。

2、原批准用途為非經營性用地的,按改變用途前後的現時備案評估地價的差額相應調整,並不得低於差額的35%。

3、原批准用途為經營性用地的,按改變用途前後的現時備案評估地價的差額相應調整。

4、改變用途後出讓年限按新用途最高可出讓年期核算,出讓時間起點為第一次簽訂出讓合同之日。

(四)、土地使用者改變出讓合同約定的出讓年限、容積率等土地利用條件但不改變土地用途的,必須經原批准機關同意,並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但工業用地不補交出讓金。

土地使用年限是根據土地的類型以及土地的面積計算的。一般居住類型的土地使用年限是最長的,土地使用年限是70年,商業用地的土地使用年限是40年。使用土地每年還要繳納土地使用税,一般是按照季度繳納,一年繳納四次。

標籤:房產證 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