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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農村房屋買賣合同無效後損失如何賠償?

針對農村房屋買賣合同無效後損失如何賠償?

按照現有規定,同村的農民是可以進行農村房屋買賣的。但是如果是農民通過簽署房屋買賣合同想把房屋賣給城裏人,這樣的買賣合同是無效的。那麼農村房屋買賣合同無效後損失怎麼賠償?本站小編就這個問題查閲了相關資料,讓我們一同做個瞭解。

一、農村房屋買賣合同失效後的損失,出賣方是否應該賠償?

司法實踐中,對於同一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間簽訂的農村房屋買賣合同,各地法院普遍認定合同有效。但對於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與本集體經濟組織之外的單位或個人簽訂的農村房屋買賣合同,一般認定為無效。但在合同無效後,出賣方是否需要對買受方進行賠償,有以下不同的觀點:

1、不支持出賣方賠償買受方的損失

《合同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此房屋買賣過程中,雙方當事人都明知其行為是違反國家法律或者公共利益的,因此雙方所造成的損失應由各自承擔,即賣方也不需要賠償買房的損失。

2、出賣方需要全部賠償買受方的損失

因為造成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的主要原因是由於房價迅速上漲及拆遷,出售房屋的農民一方因為獲利而反悔,以至於藉助法律對其有利的規定,違背誠實信用原則對簿公堂的結果。而且買賣雙方都不是故意要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而是對該規定無知。因此,合同無效的過錯應歸責於出賣方。所以法院應全部支持出賣方賠償買受方的損失,包括房屋增值損失。

3、出賣方需要賠償買受方相應的損失

農村房屋買賣合同無效不能僅僅歸責於出售方,買受方也存在一定的過錯,主要是指法律上的過錯。既然如此,就應具體區分過錯責任的大小,確定各自承擔損失的比例。特別是拋開違法這一要素來説,買賣雙方在訂立買賣合同時,均系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按照契約自由原則,也應當參照合同訂立時條款進行處理。然而,出售方反悔是引起這個訴訟的主要原因,因此出售方對此應承擔更多的責任。

二、針對農村房屋買賣合同失效帶來的損失,出賣方應該如何賠償?

出賣方的過錯大於買受方的過錯,出賣方應對合同無效行為承擔更多的責任。

根據《合同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如果説農村私有房屋買賣在合法性上存在瑕疵,那麼合同違法的責任方面,出賣方負有主要責任,而買受方負有次要責任。一旦買賣合同被認定為無效,雙方就應返還因合同而取得的財產。因此,賣方的過錯大於買方的過錯,賣方應當承擔更多的責任。

綜上所述,雙方簽署的農村房屋買賣合同無效時,其造成的損失基本是針對買方而言,出賣方實際損失很小。具體到農村房屋買賣合同無效後損失,賣方如何賠償, 就要看其過錯大小,如果合同無效是因為出賣方過錯導致的,出賣方應該承擔更多的賠償責任。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濮陽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