貸款買房離婚該怎麼分割
買房的付款方式分為了一次性付款與按揭貸款。而實踐中,選擇貸款買房的人是比較多的。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是一方婚前貸款買房,婚後共同還貸或雙方在婚前貸款買房,婚後共同還貸的話,貸款買房離婚該怎麼分割呢?本站小編馬上為您做詳細介紹。
一、貸款買房離婚該怎麼分割
(一)夫妻一方婚前通過按揭貸款購房,取得了房產證,婚後夫妻共同還貸的房屋,離婚後如何分割?
雖然房屋是一方婚前購得,但婚後房屋增值部分以及共同償還貸款的部分,除夫妻雙方另有約定外,應當視為共同財產。需要説明的是,共同還貸部分,不論是由一方用個人工資還貸,還是用雙方工資還貸,均應認定為夫妻共有財產。當然,如果一方確能證實,其還貸資金來源於個人婚前財產,那麼該部分不應認定為夫妻共有財產。
(二)夫妻一方婚前付了部分房款,但婚後才取得房產證的,婚後雙方共同還貸的房屋,離婚後如何分割?
該問題實際上就是,房產證的取得與房屋產權歸屬有無關係的問題。筆者認為,房產證雖然是物權憑證,是證明房屋權屬關係的法定憑證,但並不是意味着婚後取得房產證的房屋就應當是婚後財產,還是要將財產來源細分為婚前婚後兩部分進行分割。畢竟,財產權益在婚前簽訂購房合同後就已經取得,房產證是婚前訂立的購房合同及付款行為的結果而已。
(三)夫妻一方婚前付了部分房款,婚後共同還貸,或一方用個人財產還貸但房屋升值,離婚時,尚未取得房產證的房屋如何分割?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的規定,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了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的所有權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待取得房屋產權證後,再由任何一方另行向法院起訴。另外,最高院民一庭有關解釋明確,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歸屬的範圍包括: (1)購買福利性政策房屋;(2)購買商品房;(3)購買經濟適用房。購買以上三種房屋,在離婚時,尚未取得房產證的,法院不宜就該房所有權直接判決。
二、父母出資的房產離婚時怎麼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規定,(1)父母在雙方結婚前的出資,視為對自己子女的贈與,另有約定除外;(2)父母在雙方結婚後的出資,視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另有約定除外。
在實踐中,還有一種情況:在離婚時,一方突然提出,買房子的錢是向父母借的,不是父母贈與的,並拿出借據證實。對此,法院一般的做法是,首先看另一方的態度,如果另一方不承認,法院一般不對該債權債務是否成立進行實質性審查,因為債權人不能作為第三人蔘加訴訟。因此,法院在這類案件中,在對房屋進行分割的同時,會告訴主張是借錢的一方可以另案起訴。
貸款買房的情況也是多種多樣的,因此在離婚對這樣的房產做出分割的時候,就需要當事人瞭解清楚貸款買房的實際情況,同時可以參考小編在上文中帶來的內容來看看該如何進行分割。如果就貸款買房離婚分割產生了糾紛的話,可以委託專業律師來幫助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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