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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退房的情形

合理退房的情形包括:
1、售賣方未告知買方而將房屋抵押給第三人。
2、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存在欺詐。
3、售賣方故意隱瞞房屋存在抵押事實。
4、存在一房兩賣行為。
5、售賣方故意隱瞞交易房屋已出售事實。
6、售賣方故意隱瞞交易房屋為拆遷補償安置房事實。
《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8條第1項規定,商品房買賣合同簽訂後,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行為不能實現的,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
《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9條第1項規定,出賣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
《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9條第2項規定,出賣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
《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8條第2項規定,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
《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9條第3項規定,出賣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
《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9條第3項規定,出賣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

合理退房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