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多賣保全申請的措施有哪些?
一、一房多賣保全申請的措施有哪些?
一房多賣保全申請的措施主要就是房屋查封,而房屋查封屬於財產保全措施,具體規定如下:
1、財產保全,也叫訴訟保全。它是指法院審理案件時,在作出判決前為防止當事人(被告)轉移、隱匿、變賣財產,依職權對財產作出的保護措施,以保證將來判決生效後能得到順利執行。具體措施一般有查封、扣押、凍結。財產保全一般由當事人(原告)申請,由人民法院審查決定是否採取財產保全措施。對當事人(原告)沒有提出申請的,但爭議的財產可能有毀損、滅失或其他危險的,法院可依職權採取保全措施。
2、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 利害關係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採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條 保全限於請求的範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
第一百零三條 財產保全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財產後,應當立即通知被保全財產的人。 財產已被查封、凍結的,不得重複查封、凍結。
第一百零四條 財產糾紛案件,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解除保全。
二、債權人採取財產保全作用
(一)積極查找債務人的財產,合理確定申請財產保全範圍。實踐中,債權人應當通過税務部門、房產土地部門、工商部門等多種渠道掌握債務人的財產狀況,擴大保全財產的選擇面;同時,根據訴訟請求範圍或案件實際,儘可能選擇那些價值相對穩定的動產(包括權利資產)或不動產進行保全,以達到財產保全的效果,確保將來判決的有效執行,這樣也可以最大限度減少對債務人的損害,有效避免保全不當引發的風險。
值得注意的是,根據法律規定,對物、留置物,也可以採取財產保全措施(但抵押權人、留置權人有優先受償權)。對第三人到期債權,債務人的財產不得滿足保全請求,但對第三人有到期債權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裁定該第三人不得對本案債務人清償;該第三人要求償付的,由人民法院提存財物或價款。
(二)採取訴訟前的財產保全後,債權人務必要在法定期間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若不起訴的,必須與債務人落實還款計劃及有效的擔保措施。在人民法院解除財產保全措施後,仍要繼續加強對債務人財產的監控,防範債務人拖延時間,轉移財產逃債,一旦出現不利情況,應立即起訴,並申請採取訴訟中的財產保全措施。
(三)積極加強對被保全財產的監控,有效防止債務人轉移、處分保全財產。債權人應密切關注債務人的動向,判斷債務人是否存在或可能存在轉移被查封、扣押的財產的情況。如債務人有轉移、隱匿、出賣或者毀損財產等行為,要及時向人民法院反映情況,積極採取措施制止,或者變更保全措施,防止標的物失控造成案件難執行。
(四)針對不同的被保全財產,採取適當的財產保全措施。財產保全的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凍結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方式。債權人在申請財產保全措施時,應當針對動產或不動產等具體財產的性質、屬性等,採取相適應的保全措施。
如對債務人的動產,債務人可能會轉移查封財產的,應申請採取扣押措施,對不宜採取扣押而採取就地查封措施的,可以通過人民法院委託其他單位或個人進行保管等。對不宜長期保全或者保全財產價值容易減損的,申請人民法院責令當事人及時處理、提供擔保或及時進行變現,防止保全標的物價值減損,避免訴訟保全有名無實。
綜上所述,現實中由於房屋登記信息很少向外公示,其基本的登記信息而使得有些購買者沒有查清楚的情況下就買到了已經被賣了好幾次的房子,此時利益的相關人為了防止自己的利益損害擴大就可以去法院請求將房屋查封,並且在合理的基礎上將房屋進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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