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的保全措施具體有哪些?
債的保全對於債權人來説是非常的重要的,因為債的保全是對債權人合法權益的保障,一般來説債的保全的措施是根據法律的相關規定來進行確定的,也就是説當需要發生債的保全的時候是需要相關的當事人按照法律的規定來行使自己的相關的權利的,那麼債的保全措施具體有哪些?
債的保全措施有兩種形式
一為代位權,即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務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
一為撤銷權,即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並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根據《合同法》第73條第1款的規定,債權人代位權是指當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對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債權而對債權人的債權造成損害的,債權人為保全自己的債權,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的權利。
特徵
1、債權人代位權是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行使債務人的權利,此點不同於代理權。
2、債權人代位權的行使,針對的是債務人怠於行使到期債權的消極行為,此點與債權人撤銷權不同;
3、債權人代位權的目的是保全債權,因此在履行期到來之前,債權人為了保持債務人的財產也可以行使代位權,此點不同於債權人對債務人或第三人的請求權。
債權人撤銷權,又稱廢罷訴權,是指債權人對債務人所為的危害債權的行為,可以申請法院予以撤銷的權利。它與債權人代位權一樣,突破了債的相對性原則以保全債權,體現了債的對外效力。
成立要件債權人撤銷權的成立要件
(1)、須有債務人的處分行為。依《合同法》第74條的規定,債務人的處分行為包括放棄其到期債權、無償轉讓財產和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的行為。依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債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撤銷權訴訟:債務人放棄或者延展其到期債權,以致不能清償其債務,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務人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摜害的;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又無其他財產清償到期債務,可能影響債權人實現其債權的;債務人以自己的財產設定擔保,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或者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收購他人財產,且受讓人或者出讓人明知或者應當知道該行為已經或者可能損害債權人的利益。對於債務人毀損、拋棄財產的行為,債權人沒有撤銷權行使的可能,當然無法行使其撤銷權。
(2)、債務人的行為必須以財產為標的。以財產為標的的行為,是指財產上受其直接影響的行為。不以財產為標的的行為,因與債務人的責任財產無關,因此債權人不得撤銷。不以財產為標的的行為主要包括:基於身份關係而為的行為,如結婚、收養或解除收養、繼承的承認或拋棄;以不作為債務的發生為目的的法律行為;以提供勞務為目的的行為;財產上利益的拒絕行為;以不得扣押的財產權為標的的行為。
一種就是大家比較熟悉的債權人的撤銷權,這種撤銷權就是説當債務人的行為損害到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的時候,債權人可以行使撤銷權,撤銷債務人的有損債權人權益的行為,而另一種就是債權人的代位權,這個代位權在操作起來還是比較的簡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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