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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買賣合同毀約直接損失規定是什麼?

房屋買賣合同毀約直接損失規定是什麼?

一、房屋買賣合同毀約直接損失規定是什麼?

房屋買賣合同毀約直接損失規定是包括付出的房款,還有就是中介費用和利息,具體如下所述。

(一)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後,因一方百當事人要求解除合同,守約方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即付出的房款、中介費、利息等)和房屋差價等可得利益損失,違約方應當予以賠償度。

(二)賠償的範圍包括:合同約定價格與房屋現在市場價之間的差額。實踐中可以委託具有評估資質的專業機構進行評估或者比照最相類似的房屋(同幢相同樓層及房型、相鄰幢知同樓層及房型、相同區域內房屋)市場交易價格,與買賣合同約定價格之差確定房屋差價損失,但合同另有道約定或當事人事後能夠協商確定的除外。

(三)出賣人違約行為符合內合同約定或法定解除條件,但合同不存在法律上或事實上履行不能的情形,雙方可以繼續履行,此時應根據雙方合同約定的違約條款處理,由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此種情況下,如果守約方提出解除合同的,其容應按照合同約定的違約條款獲得賠償。

二、違約的具體情形包括有哪些?

我國商品房買賣合同的預期違約形態與一般合同基本一致,可分為兩種具體類型:

1、預期拒絕履行,指合同有效成立後至合同約定的履行期屆至前,一方當事人以言辭或行為向另一方當事人表示其將不按約定履行合同義務

2、預期不能履行,指在合同履行期屆至前,有情況表明或一方當事人根據客觀事實發現另一方當事人屆時不能履行合同義務。我國《合同法》第108條對預期拒絕履行做了規定,而第68條關於不安抗辯權的規定,則兼含有以上兩種類型的具體表現行為。

主要包括商品房買賣合同當事人屆期不能履行債務和屆期拒絕履行債務兩種。此處不能履行和拒絕履行均發生在履行期屆滿後,其最終反映形式為遲延履行或不履行。遲延履行包括債務人遲延履行和債權人遲延履行。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債務人遲延履行的,應承擔遲延履行的違約責任,承擔對遲延後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害的賠償責任。債權人遲延履行表現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的履行應當接受而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即遲延受領。

即指雖有履行但履行房屋質量、面積不符合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的違約情形。房屋質量不適當履行包括瑕疵履行和加害給付兩種情形。瑕疵履行是指房屋存在質量問題的商品房買賣合同違約情形。在此情況下,債權人可依法要求對方承擔修理的違約責任,除了以承擔違約責任方式解決合同糾紛外,守約方亦可要求依法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以解決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加害給付,是指債務人因交付的房屋的質量缺陷而造成他人的人身、財產損害的行為。

是指除上述違約情形外的其他履行附隨義務時存在的違約行為。購房合同中違約多數由開發商引起,實踐當中,最為覺的開發商違約責任形態主要包括:逾期交房、面積出現誤差、設備及裝修不符合合同約定、變更規劃設計、房屋質量不合格、未按期辦理產權過户手續等,我國《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若干問題的解釋》對上述違約情形均作出了較為具體明確、便於操作的規定。

在當代社會現在可能很多的人員,他們在簽訂合同的時候都規定了違約情況之下,是需要對於直接損失來進行賠償的,但是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還是存在着區別的,直接損失它是比較直觀的,比如説因為支付房屋的價格所出具的房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