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交定金後賣方違約怎麼辦?
一、房屋交定金後賣方違約怎麼辦?
房屋交定金後,定金合同成立,收受定金的賣方不能履行約定債務,應當雙倍返還定金。《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八十九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二、民法典中對於違約金的具體規定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第585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所以,違約金具有懲罰性的特徵,它不以非違約方遭受損失為前提。
一般來説合同違約金上限是不超過實際損失的30%。但是如果過高或者過低是可以請求法院給予減少或者增加的。
《民法典》第585條第2款規定: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適當減少。但是違約金是當事人雙方在訂約時對一方違約後可能造成的損失的一種預先估算,與違約後守約方的實際損失不可能完全相符;故此可交由法官自由裁量。法律規定預定違約金,除了給當事人施加心理壓力外,也避免了違約後損失計算的麻煩和當事人證明損失大小的麻煩,使當事人能迅速確定自己應當承擔的具體責任。因此,當事人如需要法院增加違約金額、或者當違約金過分高於損失時,則需承擔證明損失大小的責任。
房屋買賣合同在簽訂後,雙方需要履行規定的法律義務,對於已經交納的定金,買方違約是無法取回的,而賣方違約是需要支付雙倍的定金的,這在合同法中明確規定。另外涉及到違約金的具體標準也應當在簽訂合同時進行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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