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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管局狀告員工騰退房屋,遭敗訴。

案情簡介

房管局狀告員工騰退房屋,遭敗訴。

劉先生從八十年代就開始在房管局下屬的供暖公司工作,由於一次工傷,劉先生一直病休在家,2001年房管局給職工提供福利,只要是房管局職工都鼓勵以一定的優惠價格購房。但是這個消息沒有任何一個人通知劉先生,2003年劉先生才知道這個消息,後劉先生多次找領導解決分房問題,局領導説房屋已經認購完了,沒得可買。後來在劉先生的多次協調下,直到2011年供暖中心主任找到劉先生,説單位在永安裏有一個簡易平房,你要不要。如果要先劉先生一想也可以,就同意了。事後劉先生把房屋進行了裝修。而且單位領導還讓劉先生補了一份分配房屋申請,但該申請書房管局蓋章後,供暖中心領導説過幾天再給劉先生。隨後供暖中心副主任讓劉先生交納一年的房屋管理費,劉先生不同意,因為別人都是月交,為什麼我是年交,由於此事與單位發生糾紛。2013年8月劉先生接到單位起訴他騰房的法院傳票。拿到傳票後,劉先生很擔心,畢竟自己確實沒交房屋管理費,也問了一些律師,都説他官司贏不了。劉先生聽朋友提起王曉營律師比較擅長打房產類官司,以前也幫他這位朋友打贏過官司。

辦案思路及心得

劉先生在朋友的引薦下與王律師見了面,王律師仔細詢問了案情,看了劉先生提供的材料,尤其是王律師看到房管局的起訴狀的案由是侵權糾紛時,王律師似乎已經勝券在握了。首先劉先生是房管局下屬單位職工,這個房屋劉先生不是撬門破鎖進入,而是單位因劉先生沒有分到房屋的一種補償,這本身不是侵權行為。而且本案當中最為關鍵的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房地產案件受理問題的通知》第三條規定:因單位內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騰房等房地產糾紛,均不屬於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範圍,當事人為此而提起的訴訟,人民法院應依法不予受理或駁回起訴,可告知其找有關部門申請解決。所以本案根本不屬於人民法院管轄。 所以本案核心就是要證明劉先生能夠居住涉案房屋是單位分的房子,而不是擅闖民宅。由於單位領導並沒有給劉先生任何書面文件。王律師讓劉先生回憶,單位把局裏同意分房的通知從劉先生手裏拿走時,是否有其他人在場,劉先生説有,有好幾個人呢,而且這些證人我都能找來。而且我後來在找領導交涉此事時,還把領導説的話錄音了,領導也認可這房子是分給我的。有了這些證據,王律師更加有信心了。 庭審現場開庭當天房管局一方的代理人果然一味強調是非法侵佔,是侵權,這正中王律師下懷,王律師提交了劉先生的工傷證、工作證,證明劉先生是單位職工,又提供了2001年房管局分房的通知,以及供暖中心曾經因劉先生分房問題給局裏打的報告,再加上證人證言以及錄音,形成一系列證據鏈。最後法官的天平也產生了傾斜,法官問房管局,你説對方是侵權,你們有證據證明是撬門破鎖嗎,你們是否報警。房管局一方支支吾吾,答不上來。判決的結果已經很明顯了,最後劉先生拿到了法院以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駁回了原告的起訴。雖然原告後來又上訴到第三中院,二審也是毫無懸念的維持了一審的裁定。

裁判結果

能夠打贏這場官司雖然跟王律師的精心設計和準備分不開,但是原告律師選擇的案由也是致命的錯誤,因為侵權案件必須有非法侵佔的事實存在,原告完全可以説本案是公房租賃合同糾紛,由於沒有簽訂租賃合同,就是一個不定期租賃,出租人隨時可以解除租賃合同,更何況劉先生根本就不交房租,而且劉先生名下還有一套房屋,完全具備騰房的條件。 因此對於一個律師來説,訴訟案件的案由必須選擇正確,否則就是滿盤皆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