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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定房產糾紛律師收費標準有哪些

嘉定房產糾紛律師收費標準有哪些

日常生活中,一大遇到問題無法解決時,大多數人都會依靠法律途徑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一旦尋求法律幫助,就會涉及相應的司法程序要求,維權律師就是其中最重要的一部分,那麼嘉定房產糾紛律師的收費標準有哪些呢?小編為你解答。

嘉定房產糾紛律師收費標準

第一條 為規範律師服務收費行為,維護委託人和律師事務所的合法權益,促進上海律師服務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放開部分服務價格意見的通知》(發改價格〔2014〕2755號)和《上海市定價目錄》等有關法律和政策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依法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登記設立的律師事務所、外地律師事務所分支機構和獲准執業的律師,為委託人提供法律服務的收費行為適用本辦法。

律師事務所在本市行政區域外設立的分支機構適用分支機構所在地的收費規定。

律師事務所異地提供法律服務,可以執行本辦法,也可以執行提供法律服務所在地的收費規定,具體由律師事務所和委託人協商確定。

第三條 律師服務收費是律師事務所接受委託辦理法律事務,向委託人收取服務報酬的行為。

第四條 律師服務收費應遵循公開公平、自願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

律師事務所應當努力提高服務質量,合理控制服務成本,為委託人提供方便優質的法律服務。

第五條 律師服務收費按不同法律服務事項分別實行政府指導價、市場調節價管理。

第六條 律師事務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務實行政府指導價:

(一)擔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辯護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訴人、被害人的代理人;

(二)擔任公民請求支付勞動報酬、工傷賠償,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請求發給撫卹金、救濟金,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訴訟、行政訴訟的代理人,以及擔任涉及安全事故、環境污染、徵地拆遷賠償(補償)等公共利益的羣體性訴訟案件代理人;

(三)擔任公民請求國家賠償案件的代理人。

第七條 律師事務所提供除本辦法第六條規定以外的法律服務實行市場調節價。

第八條 實行政府指導價的律師服務收費標準按照《上海市律師服務收費政府指導價標準》(見附件一)執行。政府指導價標準需調整的,由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市司法行政部門按規定程序制定併發布。

律師事務所應在政府指導價標準的範圍內與委託人協商確定具體案件的收費標準。

代理重大、疑難、複雜訴訟案件認定辦法(見附件二),經律師事務所與委託人協商一致,可以在規定標準5倍之內(含5倍)協商確定收費標準。

第九條 律師事務所在開展律師服務過程中,不得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所禁止的壟斷行為。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律師服務收費由律師事務所與委託人協商確定。律師事務所與委託人協商律師服務收費應當考慮以下主要因素:

(一)耗費的工作時間;

(二)法律事務的難易程度;

(三)委託人的承受能力;

(四)律師事務所、律師可能承擔的風險和責任;

(五)律師事務所、律師的社會信譽和工作水平等。

第十條 實行政府指導價的律師服務收費可以根據不同的服務內容,採取計件收費、按標的額比例收費和計時收費方式,不得采取其他收費方式。

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律師服務,可採取計件收費、按標的額比例收費、計時收費以及其他收費方式。

具體收費方式,由律師事務所和委託人依照本辦法協商確定。

第十一條 計件收費是指以每一委託事項為基本單位收取律師服務費的收費方式。

計件收費一般適用於不涉及財產關係的法律事務。

第十二條 按標的額比例收費是指按該項法律服務所涉及的標的額的一定比例收取律師服務費的收費方式。

按標的額比例收費適用於涉及財產關係的法律事務。

第十三條 計時收費是指按照律師計時收費標準和辦理法律事務的計費工作時間收取律師服務費的收費方式。

計時收費可適用於全部法律事務。

計費工作時間是律師辦理法律事務的有效工作時間,包括律師向委託人瞭解案情、調查取證、查閲案卷、起草訴訟文書和法律文件、會見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員、出庭、參與調解和談判、商議工作方案、代辦各類手續以及辦理其他相關法律事務的必要時間。

第十四條 律師事務所應委託人要求實行風險代理收費的,應當與委託人簽訂風險代理收費合同,約定雙方應承擔的風險責任、收費方式、收費金額或比例。

對於許多人來説房產糾紛是自己應該關注的大事,因為這不僅是經濟問題,更關乎我們的住房問題,因此一旦在生活中遇到此類問題,最好的解決方式就是依靠法律途徑來維護自己的合法利益,律師的此時就會顯出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