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的客體不包括什麼
一、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的客體不包括什麼
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的客體不包括社會公共設施。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的共有部分是建築物區分的核心重要問題,共有部分包括了專有部分以外的其他部分,還有不屬於專有部分的附屬建築物。
法律依據:《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百七十一條 業主對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
第二百七十二條 業主對其建築物專有部分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築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第二百七十三條 業主對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為由不履行義務。
業主轉讓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其對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一併轉讓。
第二百七十四條 建築區劃內的道路,屬於業主共有,但是屬於城鎮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綠地,屬於業主共有,但是屬於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於個人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於業主共有。
第二百七十五條 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
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二、建築區分共有的登記程序
根據我國建設部《房屋登記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時,應當對建築物區劃內依法屬於全體業主共有的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等房屋一併申請登記。由此可見,房產開發商是共有部分申請初始登記的主體。但在實踐中,開發商在進行建設審批時,往往是通過“分期分批”的方式,這種分割式的房屋登記方式使得區分所有權的共有部分得不到確認,建築區劃內對共有部分的原始規劃,可能會因後期的審批產生較大改變。實踐案例中,業主常常發現,開發商事先承諾的公園綠地在後期建設中建成了新的住宅樓,當業主進行維權時,開發商卻出示規劃管理部門批準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這反映了登記程序上的缺漏。
初始登記時需要提交相應的材料並進行審查。因此,為了保護業主的共有權,在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時,就應該強調對共有部分登記的重視。在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時,登記機構就應要求其提供依法屬於業主共有部分範圍的法定資料,包括這些部分的類型、具體用途、面積大小、所在位置、權利歸屬等證明文件。保證在該建築區劃內接下來的開發建設與預售中規劃一致。確保共有部分權利的完整性。
綜上所述,最近對於建築物區分所有權方面的糾紛越來越多,所以對於共有部分的權益會得到相應的重視,如果發現個人的權利收到侵害的時候應該運用法律的武器去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切勿意氣用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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