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交房的損失怎麼算
逾期交房導致購房者具體損失的計算問題,《解釋》第17條做出了規定:“商品房買賣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計算方法,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可以參照以下標準確定: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間有關主管部門公佈或者有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同地段同類房屋租金標準確定。”
作為買房者可以從如下幾方面考慮:
第一,房屋買賣合同約定違約金條款。可以約定自買方應該交付房款之日起至實際交房之日止,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
第二,沒有約定違約金的,按同地段同類房屋租金標準計算損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一百零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
逾期交房損失按照該逾期期間主管部門公佈的或有資質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估的,同地段同類房屋租金標準計算損失。
《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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