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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遷安置房相關政策

回遷安置房規定:回遷安置房是指按照城市危舊房改造的政策,拆遷人或開發商將危改區內的私房或承租的公房拆除,然後按照回遷安置的政策標準以及事先簽訂的拆遷協議,被拆遷人回遷,取得改造後新建的房屋。
拆遷安置房應按規定繳納營業税。其償還面積與拆遷面積相等的部分,由當地地税機關按同類住宅房屋的成本價格核定計徵營業税或按當地政府規定的成本價格計徵營業税,超出拆遷建築面積的部分按市場價格計徵營業税。安置房佔用的土地,應按規定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
以出讓或轉讓方式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由受讓方從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起繳納,合同未約定交付時間的,由受讓方從合同簽訂的次月起繳納。
納税人因土地的權利狀態發生變化而依法終止城鎮土地使用税納税義務的,其應納税款的計算應截止到土地的權利狀態發生變化的當月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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