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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上房產繼承及共有物分割案

    河北省趙縣人民法院

宅基地上房產繼承及共有物分割案

    民事判決書

    (2022)冀0133民初507號

    原告:田X,女,1946年7月12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石家莊市趙縣趙州鎮北XX。

    委託訴訟代理人:田擁軍,河北冀港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陳X,女,1951年5月15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石家莊市趙縣趙州鎮西XX。

    被告:陳X,女,1946年12月4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石家莊市趙縣趙州鎮北XX郵電巷48號。

    被告:陳X,女,1949年3月4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石家莊市趙縣趙州鎮北XX郵電巷57號。

    原告田X與被告陳X、陳X、陳X共有物分割糾紛一案,本院於2022年2月28日立案後,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及其委託訴訟代理人田擁軍、被告陳X、被告陳X、被告陳X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田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依法分割位於趙縣趙州鎮北門村柏林大街路西原告田X與原孫X(已故)共有的三間房屋(價值約3000元),對被告份額依法評估並由原告折價補償。事實和理由:孫X與原告田X系婆媳關係,孫X與被告陳X、陳X、陳X系母女關係。原告田X系趙縣北XX人,其宅院南北寬5.9米,東西長17.15米,有1972年建造的房屋6間,其中北XX3間(兩明間一里間,其中西頭一間為土坯房)西屋3間。1994年孫X提起民享訴訟要求對家中房屋進行分割,歷經各級法院多次審理,最終作出生效判決,判決:孫X得北XX1.5間,原告得3.5間房屋(其中北XX1.5間、西屋2間),田X、陳X、陳X、陳X各得西屋0.25間。孫X可以繼續使用原告的北XX1.5間至去世。

    2016年10月3日,田X、陳X、陳X、陳X分別與原告簽署房屋份額轉讓協議,將依法分得的房產份額給了原告,原告家庭現已擁有6間房產中的4.5間。

    2017年11月30日孫X去世,其所有的1.5間北XX應由原告與三被告共同繼承。但由於三間房屋為兩明間一里間,無法進行實物分割。另外,三被告早已出嫁,已非本家庭成員,對宅基地並無使用權,且其應繼承的份額極少,如果被告與原告共有僅佔份額,也會嚴重影響原告家庭的生產和生活,嚴重影響對房屋的維修和使用。經多次協商無法達成一致意見,對原告的生產和生活及房屋的維修和正常使用已造成了極大的不便,故請求依據繼承法的有關規定,依法明確被告應繼承的份額,並基於有利於生產和生活的需要,不損害遺產效用的原則,對被告所佔的份額依法進行評估、折價,以補償分割的方式予以處理。

    鑑於以上事實和理由,為更好地維護各方的合法權益,現依法向貴院提起訴訟,請依法分割原告田X與原孫X共有的三間房屋。

    陳X、陳X、陳X辯稱,一、原告不是孫X的繼承人,無權要求分割孫X的遺產。1.案涉3間北XX由孫X和原告共有,其中“1.5間房屋”是孫X的遺產,孫XX前已經遺囑指定由三被告繼承。原告既不是孫X的法定繼承人,也不是孫X的遺囑繼承人,無請求分割孫X遺產的主體資格。2.原告作為孫X的兒媳,在文夫去世後因為財產問題和孫X進行了長達10年的訴訟,至孫X去世也沒有和孫X説過一句話,沒有給付孫X一分錢的贍養費,沒有給孫X一口飯一粒米,更遑論進行贍養。沒有權利繼承孫X的遺產。二、共有物的分割應尊重共有人的意願,不能強行分割,三被告對孫X房屋的繼承不影響原告自有房屋的修繕和使用,沒有必須分割的條件,三被告也不同意分割。1.三被告是孫X的合法遺囑繼承人,在孫X去世後,已經依法繼承了孫X的房屋,取得物權。任何人不得強迫公民轉讓自己的物權。2、涉案房屋是按份共有,但院落、門洞、廁所均“共走共用”,是典型的共同共有。不管原告在房屋中佔多大的份額,三被告繼承的部分都能正常使用,沒有必須分割的法定情形。3.房屋的價值不是房屋建築材料的價值。案涉房屋處於臨XX位置,商業價值很高。三被告繼承的也不僅僅是1.5間房屋,更有院落、門洞、廁所的共同使用權。原告所謂3000元的估值沒有任何事實和法律依據,是意圖低價侵吞三被告的財產。綜上,三被告認為,原告的訴訟請求無享實和法律依據,應依法駁回。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孫X與原告田X系婆媳關係,孫X與被告陳X、陳X、陳X系母女關係。田X的丈夫陳XX去世,孫XX017年去世。

    涉案宅院位於趙縣趙州洲鎮北門村柏林大街路西XX,東西長17.15米,南北寬5.9米。有北XX三間(兩明間一里間),西屋三間。

    原審原告孫X與原審被告田X、田X、陳X、陳X、陳X、第三人陳X析產繼承一案,原審原告因不服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1994)石民終字第646號民事判決,向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1995)冀民監字第94號民事栽定,指令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進行再審。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發回趙縣人民法院重審。趙縣人民法院作出(1998)趙X再字第2號民辜判決:一、原審原告孫X分北XX1.5間,原審被告分西屋1.5間,第三人陳X分北XX1.5間,陳X分西屋1.5間作為遺產,第三人所分北XX1.5間折價給原審被告田X,田X付給第三人陳X款814.08元,原審被告田X所購買第三人陳X的1.5間由原審原告繼續使用,至原審原告逝世。南XX兩間,原告使用東邊一間,被告使用西邊一間。二、陳X所留遺產1.5間,由原審原告孫X、原審被告田X、田X、陳X、陳X、陳X繼承每人分得0.25間,原審原告所分0.25間由原審被告使用,田X付給原審原告孫X房屋折價款135.63元。三、院落、門洞、廁所共走共用,不得干涉。原審被告田X、田X、陳X、陳X、陳X、第三人陳X不暇提起上訴,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石民再終字第254號民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016年10月3日,田X分別與田X、陳X、陳X、陳X簽訂《房屋份額轉讓協議》,受讓了上述判決中由田X、陳X、陳X、陳X各自繼承的0.25間房屋。

    2019年4月10日,原告田X訴陳X共有物分割糾紛,請求依法對已故孫X所有的1.5間房屋進行作價分割,並請求判決歸原告所有,由原告給予被告公平、合理補償。趙縣人民法院作出(2019)冀0133民初1217號民事裁定,以原告與本案沒有直接的利害關係為由,裁定駁回了原告田X的起訴。田X不服提起上訴,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9)冀01民終9801號民事栽定,撤銷趙縣人民法院(2019)冀0133民初1217號民事裁定,指令趙縣人民法院審理。趙縣人民法院作出(2019)冀0133民初2726號民事栽定,認為孫X已通過遺囑形式將其所有的1.5間北XX由陳X、陳X、陳X繼承,趙縣人民法院(1998)趙X再字第2號民事判決書中,雖判決孫X(2017年已故)分三間北XX的1.5間,但判決書並沒有明確該1.5間系北XX東邊的1.5間還是北XX西邊的1.5間,且該北XX的西邊結構(西頭一間為土坯房)與北XX的東邊結構不同。因此認為原告的訴訟請求不具體,裁定駁回了原告田X的起訴。田X不服提起上訴,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21)冀01民終1688號民事栽定,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本案原告起訴後,根據原告的申請,本院依法委託河北XX公司對涉案三間北XX進行評估,房屋評估總價為5630元,產生鑑定費3000元。

    以上享實有原告提交的趙縣人民法院(1998)趙X再字第2號民事判決書、房屋份額轉讓協議、趙縣人民法院(2019)冀0133民初1217號民事裁定書、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冀01民終9801號民事裁定書、趙縣人民法院(2019)冀0133民初2726號民事栽定書、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2021)冀01民終1688號民事裁定書、房地產估價報告和當事人陳述證實。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問題是:一、關於孫X去世後,其所有的1.5間房屋的所有權問題;二、原告主張的對被告所有的份額由原告折價補償後歸原告所有是否應得到支持。

    一、關於孫X去世後,其所有的1.5間房屋的所有權問題。被告提供了律師見證書,以證明孫XX前立有遺囑,該部分房產歸三被告共同所有。被告提供的遺囑為打印遺囑,《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第十五條規定,民法典施行前,遺囑人以打印方式立的遺囑,當事人對該遺囑效力發生爭議的,適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但是遺產已經在民法典施行前處理完畢的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條規定,打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註明年、月、日。從被告提供的遺囑形式看,該遺囑是律師見證,有孫X的手印,有兩個見證人在場,並註明了年、月、日,符合打印遺囑的形式要件,也是孫X的真實意思表示,應依法確認其法律效力。確定三被告陳X、陳X、陳X各自繼承孫X的遺產份額為1.5間÷3人=0.5間。

    二、原告主張的對被告所有的份額由原告折價補償後歸原告所有是否應得到支持。

    涉案宅院及其附屬設施是一個整體,具有構造上、使用上和登記上的獨立性。因此,如果涉案房屋院落仍由多人多户分別佔有各自的份額,顯然不利於生產生活和發揮宅院的使用功能,也不符合一户一宅原則。本案房產的分割標準,應根據原被告對院落中房屋各自的佔比、原始居住情況、現實需求等進行綜合考量。首先,三被告各自對該院落六間房屋的份額僅有0.5間,而原告佔有的份額為4.5間,相較於被告來言,原告的佔比更大。其次,原告原來就與孫X居住在涉案院落,孫X去世後,僅剩原告在此居住。而三被告各自均有各自的住所,且原始均不在此居住,三被告各自佔有的0.5間份額也不適宜居住。再次,原、被告矛盾較深,也不適宜在一起居住。基於以上情況,為最大限度發揮宅院的使用價值,三被告所佔房屋份額,採折價補償,歸原告所有為宜。

    經評估,北XX三間的價值為5630元。由於三間北XX構造不同,原告和孫X只是各佔有1.5間份額,沒有明確各自份額是三間中的哪1.5間,本案評估的三間房屋價值也未進行區分,因此,本院按份額平均分割。原告應補償各被告的款項為5630元÷3間×0.5間=938元。

    基於院落內還有門洞、廈子、廁所等為原、被告共有共用財產,本院酌定原告再補償三被告每人各300元。

    關於宅基地價值及補償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資源部《對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第3226號建議的答覆》(自然資人議復字(2020)089號)第六條:…根據《繼承法》規定,被繼承人的房屋作為其遺產由繼承人繼承,按照房地一體原則,繼承人繼承取得房屋所有權和宅基地使用權,農村宅基地不能被單獨繼承。…。本案被告繼承了房屋,相應也對案涉宅基地享有土地使用權,原告對三被告享有的土地使用權應當按份額比例予以補償。參照冀政發[2020]5號《河北省人民政府關於完善徵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的通知》,趙縣城區的地價為84200元/畝。原告應補償三被告的土地使用權折價款為84200元/畝×(17.15米×5.9米÷667平方米/畝)×(0.5間÷6間)=1064元。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條、第三百零四條第一款、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條規定,判決如下:

    一、確認位於趙縣趙州鎮北門村柏林大街路西XX歸原告田X使用,院內所有房屋及地上附着物包括被告陳X、陳X、陳X繼承孫X的房屋歸原告田X所有。

    二、自本判決生效後三日內,原告田X分別折價補償被告陳X、陳X、陳X各2302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5元、評估費3000元,由原告田X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狀及相關材料向本院訴訟服務中心材料收轉窗口遞交,或郵寄至本院訴訟服務中心(郵寄地址:河北省石家莊市趙縣XX,郵編:051530,收件人:材料收轉窗口)。

    上訴案件受理費應當在上訴期限屆滿之日起7日內預交,(收款單位: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賬號:623XXXX058647,開户銀行:河北XX)。

    審判員劉XX

    二○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常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