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產權70年後怎麼辦
一、房屋產權70年後怎麼辦
房子的土地使用權限滿了,可以選擇去相關部門延長土地使用權限,具體的做法是由所有業主聯名提出,補交土地出讓金。另外一種情況是國家收回你的土地和房屋,這種情況一般會對業主進行相應補償,類似於用拆遷安置的辦法解決。
1.國家要收回土地:如果國家根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土地的,房屋業主可以向國家申請一定的補償。如果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的,土地使用權和房產便會由國家無償地收回。房屋所有權也就自然消失。
2.國家無需收回土地:如果國家不需要收回土地的,應允許延長土地使用權期限。①土地使用期限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②交納土地出讓金。該出讓金的價格通常低於同類的土地出讓金的價格。
二、法律依據有哪些
《民法典》一百四十九條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的,自動續期。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百二十二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土地的,應當於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幅土地的,應當予以批准。經批准予以續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合同,並交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雖申請續期但依照前款規定未獲批准的,土地使用權由國家無償收回。
三、法律對房屋產權是怎麼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二百一十二條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一)居住用地70年;
(二)工業用地50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衞生、體育用地50年;
(四)商業、旅遊、娛樂用地40年;
(五)綜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五十八條: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該土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條的規定對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給予補償,並退還相應的出讓金。
第三百五十九條: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後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綜上所述,我國對於不同的土地性質,使用年限都有所不同,對於大家購買的房屋的產權,是個人所有的,但是其土地使用權是有一定年限的,所有房屋產權七十年後就需要續交相應的土地出讓金,進行相應的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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