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糾紛,節省訴訟費應如何解決
一、首先應該知道訴訟費用由兩部分構成:一是案件受理費,二是其他訴訟費用。
房產案件是屬於財產案件,案件受理費按照爭議的金額以一定的比例繳納:爭議金額不滿1000元的,每件交50元;
超過1000-50000元的部分按4%交納;
超過5萬-10萬的部分按3%交納;
超過10萬-20萬的部分按2%交納;
超過20萬-50萬的部分按1.5%交納;
超過50萬-100萬的部分按1%交納;
超過100萬的部分則按照0.5%交納。
除繳納案件受理費外,還要交納其他訴訟費用,包括:勘驗費、鑑定費、公告費;證人、鑑定人與翻譯人員出庭的交通費、住宿費與誤工補貼;採取訴訟保全措施的申請費與實際支出的費用;執行判決、裁定或調解協議所實際支出的費用等。
二、案件受理費包括:
(一)第1審案件受理費;
(二)第2審案件受理費;
(三)再審案件中,按照本辦法規定需要交納的案件受理費。
三、下列案件不交納案件受理費:
(一)按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
(二)裁定不予受理的、駁回起訴、駁回上訴的案件;
(三)對不予受理的、駁回起訴與管轄權異議裁定不服的,提起上訴的案件;
(四)行政賠償案件。
四、據民事訴訟法與行政訴訟法規定的審判監督程序審理的案件,
當事人不交納案件的受理費。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一)當事人有新的證據的話,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則向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人民法院經審查決定再審的案件;(二)當事人對人民法院第1審判決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訴,第1審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後又申請再審,人民法院經審查決定再審的案件。
當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下列事項,應當交納申請費:
(二)當事人對人民法院第1審判決或裁定未提出上訴的,第1審判決、裁定或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後又申請再審的,人民法院經審查決定後再審的案件。
五、當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以下事項,應該交納申請費:
(一)申請執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仲裁機構依法作出的裁決與調解書,公證機構依法賦予的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
(二)申請保全措施;
(三)申請支付令;
(四)申請公示催告;
(五)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或認定仲裁協議的效力;
(六)申請破產;
(七)申請海事強制令、共同海損理算、設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海事債權登記、船舶優先權催告;
(八)申請承認與執行外國法院判決、裁定和國外仲裁機構的裁決。
在我國房產是一類較為重要的經濟財產,我們在日常中如遇到這類糾紛時可以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進行訴訟辦理。相關的辦理過程中一定要掌握好相關的證據材料,對自身的合法權益加以保護。在勝訴時可以節省這類訴訟費用的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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