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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規定房屋買賣合同乙方沒簽字有效嗎?

民法典規定房屋買賣合同乙方沒簽字有效嗎?

一、《民法典》規定房屋買賣合同乙方沒簽字有效嗎?

房屋買賣合同乙方沒簽字無效。

我國相關法律規定,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當事人採用信件、數據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籤訂確認書。簽訂確認書時合同成立。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條

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訂立,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二、簽訂買賣合同時雙方需要注意什麼

1、確定賣方提供的標的物有無權利瑕疵。

買賣合同標的物物的權利瑕疵,是指第三人得對標的物主張權利,買方不能取得所有權或不能取得完全的所有權。為保證買方能夠取得不受爭議的財產,買方必須要求賣方在訂立合同時提前説明,該出賣物是其擁有所有權和合法處分權的財產,如果賣方未將標的物上存有第三人的權利的情形預先告知買方,則買方有權請求降低價格、或解除合同和要求賠償損失。

2、確定標的物有無質量缺陷。

賣方出賣的標的物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和當事人的約不定期,如果標的物有表面缺陷(以通常方法檢查即可發現的缺陷),買方應於接受標的物的當時提出;如果標的物有隱蔽缺陷(即需要經過技術鑑定或在物的使用過程中才能發現的缺陷),買方應於規定的期限內提出。賣方交付的標的物有缺陷,買方有權拒收。買方已接受的,賣方應根據情況承擔降價、修理、更換、退貨、支付違約金、賠償損失等責任。但是,如果賣方在訂立買賣合同時已對標的物的缺陷作了聲明,或買方知道標的物的缺陷而願意購買,則賣方對標的物的缺陷不負責任。

3、敦促賣方按約定和法律規定的時間、地點和方式,完整地交付標的物和辦理有關手續。

例如對於房產、機動車輛、船舶必須辦理登記手續。

4、主動明確價格條款。

價格是買賣合同的一項重要條款。如果價格條款沒有或不明確,買方付款就沒有標準,沒有依據,很容易發生糾紛。

在房屋買賣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之後,可以書寫一份書面的房屋買賣合同,在該房屋買賣合同中應當載明房屋買賣合同的標的、買賣房屋的價款以及支付的方式等,最重要的就是在房屋買賣合同簽訂之後,由雙方當事人在房屋買賣合同的最後簽字或者是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