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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異議之訴提起法律依據

案外人異議之訴是執行異議訴訟後面的一個訴訟程序,執行方面的法律目前還不是很成熟,但是現實中執行異議案件越來越多,小律對於執行異議也算小有研究,在這裏簡略談談提成執行異議的法律依據。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提起執行異議的情形有兩種

案外人異議之訴提起法律依據

一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當事人、利害關係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係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申請的主體是當事人或者利害關係人,而審查的客體是執行行為本身違反法律規定的情形,既可以是針對執行方式損害其利益,也可以針對執行過程超額等,在此情況下,如果法院裁定駁回,對此不服的救濟途徑是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也就是執復案件。

二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執行異議申請的主體是案外人,審查的客體是對執行標的的異議,裁定駁回的又分兩種救濟途徑,一種是案外人或者當事人認為導致該執行行為的原判決、裁定有誤,應該按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也就是申請再審或者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另一種是提起的異議與導致該執行行為的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即本案分析的案外人異議之訴,這就是案外人異議之訴的法律淵源。

此文寫於2021年1月,因其他平台協議到期,轉載到本平台。註明一下寫作時間,因為法律條文更新換代非常迅速,有些文章的部門內容具有一定的時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