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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户可以不同意拆遷嗎

拆遷户可以不同意拆遷嗎

拆遷户可以不同意拆遷嗎

可以。但不同意拆遷會遇到很多麻煩,建議最好在保障個人權益下同意拆遷。

被拆遷户如何維權

建議是:當拆遷公告頒佈後,拆遷人的工作人員約被拆遷人洽談拆遷協議時,被拆遷人應依法提出合理主張、耐心與其洽商,説話(儘量使用電話)要和氣,切不可激化矛盾,絕不可説沒有多少錢我不搬家這類的話。在拆遷期間,被拆遷人應當免除一切不良嗜好,謹防掉進有關人員設計的陷阱,被迫簽訂違心的拆遷協議。被拆遷人事先應做好各項防範措施(最主要的是家人的安全),當被拆遷人的人身或財產遭到侵害(含人身恐嚇)時,被拆遷人應及時向當地公安機關報案,保留報案的證據(錄音、報案回執),當又一次遭受侵害(含人身恐嚇)時,被拆遷人可依國務院《信訪條例》向各級公安機關呈交請求保護函(最好用特快專遞,信封面寫明:關於請求保護…,必要時可附遺書),促使公安機關“規勸;侵害人,增強對被拆遷人的人身保護。如果被拆遷人再一次遭到侵害,之前的報案材料可以作為公安機關不作為的證據使用,提起人身損害的行政訴訟(暫不要提起財產損害的訴訟)。

如果被拆遷人的合法補償安置要求(如要求產權調換)被拒絕,在拆遷人聲稱要裁決或剛剛通知被拆遷户參加裁決會時(提出裁決申請到裁決書下達一般為一個月),被拆遷户一人或數人可到基層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一般而言,在拆遷範圍內未走一半人時或拆遷公告剛下3個月前不宜過早提起該訴訟,但不應超過2年,訴訟代表人宜由自由職業者擔任),請求法院撤銷拆遷主管部門頒發的××號房屋拆遷許可證。根據建設部《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工作規程》第12條第2項的規定,如果被拆遷人提起告拆遷許可證的訴訟,拆遷行政裁決應當中止進行,這樣就不會發生其後的合法的行政強拆或司法強拆了,這種狀況對被拆遷户來説是非常有利的。如果在訴拆遷許可證一案二審未結案的情況下,拆遷主管部門仍然違法作出裁決,行政機關或法院依據該裁決強拆了被拆遷户的房屋,被拆遷户申訴到北京最高法,該裁決肯定會被判決違法無效!依該違法無效的裁決而形成的後續司法或行政強拆裁判或決定統統違法無效,受害人有權申請國家賠償

沒有拆遷許可證的拆遷,房屋所有人和承租人有權拒絕!任何地方政府和司法機關均不得介入,否則,涉嫌濫用職權犯罪,或構成強迫交易罪的共犯,即使房屋被拆,只要未籤協議,受害人有權向檢察機關、公安機關提出控告(用特快專遞),有權要求追究嫌疑人的刑事責任,並予以附帶民事賠償而不是補償。被拆遷人的房屋在被開發商或拆遷代辦公司違法暴力強拆的情況下,拆遷人除向公安機關報案外,還可根據國務院《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第3條的規定,致函(特快專遞)拆遷主管部門要求將涉案事實向公安機關移送;對拒不移送行為,被拆遷人可根據《刑法》第402條的規定,向檢察機關提起徇私拒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控告。

590號令第29條規定:對產權不明確的房屋,拆遷人履行相關公證和申報程序後,可依法拆除房屋(各地拆遷規章中有類似條款)。拆遷人時有惡意利用該條款恐嚇被拆遷人,他們將凡未與其簽訂拆遷協議的被拆遷人登報通告,稱逾期不籤協議者,將依法拆除房屋。被拆遷人可採取的措施是,將自已是某某號房屋的產權人、現仍與拆遷人有通訊聯繫的信息告知(用特快專遞)於當地的公證處和拆遷主管部門,要求其依法不予辦理有關事項。

被拆遷人向基層法院呈交告拆遷許可證的訴狀材料後(面交及特快專遞),如基層法院在七個工作日內既不同意立案,又不作出書面裁定,根據高法《關於行政案件管轄若干問題的規定》第3條的規定,可向中級法院提起訴訟,中級法院不受理可向上級法院和人大投訴。

怎樣寫告拆遷許可證的訴狀?這要針對各種綜合情況來定,拆遷人提交的不合法的申請資料只有在案件受理後才能看見,寫訴狀時只能針對已發生的且看得見的(以證據説話,廣為蒐集拆遷人散發的各種拆遷宣傳資料)一樣或兩樣不合法的事實(含實體或程序違法)即可,案件受理後,見到被告提交的證據再補充撤銷拆遷許可證的理由也不遲。

法院受理告拆遷許可證一案後,訴訟中既便是原告指出第三人提交的五份拆遷申請資料全部都不合法,絕大多數法院也會在最短時間內判決原告敗訴(絕大多數判決書是法院枉法裁判的證據,有此判決才可上訴、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