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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爆雷房企頻遭“清盤呈請”看香港清盤制度

據不完全統計,進入2022年以來,已有包括恆大、花樣年、大發地產、福晟國際、融創等港股房企在香港被債權人提起“清盤呈請”,其中最為引人關注的是恆大、融創兩家。

從爆雷房企頻遭“清盤呈請”看香港清盤制度

2022年6月28日, 中國恆大集團發佈公告,稱有呈請人向香港特別行政區高等法院提出清盤呈請, 涉及財務義務金額為8.625億港元(約合1.09億美元)。兩個月後,融創中國於2022年9月8日發佈公告,稱有呈請人向香港特別行政區高等法院提出清盤呈請, 涉及財務義務金額為2200萬美

境內大型房企相繼爆雷,頻遭債權人在香港提起清盤呈請,究竟“清盤呈請”是什麼,和國內的破產清算制度有何異同?對債權人的實際權益影響幾何?本文將以香港清盤制度為重點,結合恆大、融創兩家典型房企的具體情況,對重點問題擇要進行解讀。

一、“清盤”(Winding Up)的含義

根據Official Reciever’s Office(ORO,破產管理署)對“清盤”的釋義,「有限公司」可被清盤。有限公司乃根據《公司條例》(即《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香港法例第32章,簡稱“公司條例”,下同。)註冊成立的公司,亦是一個獨立的法律實體(即可起訴他人或被起訴)。有限公司會透過「清盤」的法律程序,將所有資產變賣套現以償付債務,並最終將公司結束。

二、誰有資格向法院提起清盤呈請?

香港法規下的“清盤”,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中的“破產申請”頗相類似。即公司在資不抵債(insolvency)、無力清償到期債務的情況下, 公司債權人、公司股東或者公司向香港法院提出清盤呈請,要求對公司進行清算。按照《公司條例》第178條,如有以下情形,公司則為無力償付債務:(1)被拖欠款項的債權人,親自簽署一份要求償付債權的通知書給公司,公司在收到該通知書後3個星期內未採取還款、保證或作出令債權人滿意的答覆;(2)債權人勝訴後,通過執行措施仍未能取得其應得的部分或全部款項;(3)已有證據使法院相信有關公司無力償付債務。

清盤可以分為法院清盤和自動清盤兩種。目前境內房企所遭遇的“清盤呈請”,均為債權人認為房企無力清償到期債務而申請的法院清盤。自2022年1月28日起,破產管理署在網上開通服務通道,允許債權人經由當局一站通入門網站提交債權證明表(Proof of Debt ),以便利債權人經由網絡途徑提起清盤呈請。其中,恆大的清盤呈請人Top Shine公司在2021年3月以7.5億港元的價格收購了恆大旗下的在線房屋和汽車銷售平台FCB公司0.46%的股份,約定如果FCB不能在2022年4月8日前實現IPO,恆大必須以15%的溢價回購股份,屬於對賭協議引發的公司與公司之間的債權債務糾紛;而根據界面新聞調查,融創的清盤呈請人陳淮軍是安徽金大地的高管(實控人),以個人身份持有融創美元債,屬於個人與公司之間的債權債務糾紛。

三、清盤呈請人為避免債務人資產流失,是否能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

可以。在提出清盤呈請後,清盤呈請人可以向法庭申請委任臨時清盤人,並由臨時清盤人採取必要步驟以保障該公司的資產。臨時清盤人可以是破產管理署署長,也可以是清盤呈請人聘任的合資格的律師或會計師。無論臨時清盤人的身份如何,清盤呈請人均須視具體情況向破產管理署繳存 3500 元甚至更多的款項作為“按金”(Deposit), 以支付牽涉到此項申請的費用及開支。

四、爆雷房企均“極力反對清盤呈請”,可能的有效反對理由?

(一)主張清盤呈請人追索的債務並不屬實。

如果有證據證明清盤呈請人追索的債務並不屬實,則可以在清盤呈請聆訊前向法庭申請頒令取消有關清盤呈請。

因否認基本債權債務關係的存在需要大量切實有效的證據,因此,“要獲得法庭頒佈此項命令並不容易。”

(二)在接到債權人還債要求書後21日內,書面回函要求其撤回還債要求書 ,同時可向法庭申請禁制令制止債權人提出清盤呈請。

想取得禁制令,債務人必須能夠提出就其債權人債權債務關係、索賠數額等存在爭議的重大的、實質性證據。因此,要獲得法庭頒佈此項禁令也並不容易。

需要指出的是,債務人可以“正積極嘗試集資償還債務”為由,向法庭申請將清盤程序延期,以便與債權人達成適當安排,但這並不能作為反對債權人清盤呈請的理由。法庭有酌情權以裁定是否將公司清盤,或在頒佈清盤令前要求公司與債權人作進一步磋商。

五、想申請將“清盤聆訊”延期,需要具備哪些條件?

根據恆大公告,香港高等法院於2022年9月5日批准其延期申請,清盤呈請聆訊將延至2022年11月7日。

香港法院將清盤聆訊延期一般基於以下考量:1、提出清盤呈請的債權人不反對;2、延遲進行清盤程序將不會對各方產生不良後果;3、延期進行有利於使債務償還安排得以落實;4、債務重組安排很可能會獲得批准。

根據21世紀經濟報道消息,恆大之所以能獲得延期聆訊,可能與以下因素有關:1、獲得了多數境外債權人的書面支持。主要境外債權人出具了反對立即清盤的支持函,代表債權金額將近110億美元,遠超此次清盤呈請人的1.1億美元債權。2、提交了積極的經營數據,以穩定債權人及法院償債信心。包括復工復產保交樓、地產銷售回暖、物業管理業務正向消息、汽車業務正向消息等;3、於2022年7月29 日公告中大致公佈了債務重組框架,並表示將利用延遲爭取的時間,儘快推進境外債務重組方案年內落地。

實際上,法庭押後對清算呈請的聆訊,更多考量的是給予債務人更多的時間去推進、完善債務重組方案,爭取包括清盤呈請人在內的大多數債權人的支持,但不可能無限期延後。

六、 對非香港註冊公司,業務和資產也均在境內的公司,清盤呈請獲得通過的條件是什麼?

非香港註冊公司的債權人在香港提起清盤呈請且獲得法庭批准已經先例。其中最著名的判例為“鏞記案”(Kam Leung Siu Kwan v. Kam Kwan Lai (2015) 18 HKCFAR 501一案)。根據該案判決,香港法庭根據《公司條例》行使管轄權將外國註冊公司清盤的三項核心要求如下:

1、有關公司必須與香港有充分關聯(sufficient connection),但未必須在本司法管轄區內擁有資產;

2、清盤令必須有合理的可能性使申請者受益;及

3、法院必須能夠對在公司資產分配中有利益的一人或多人行使司法管轄權。

鏞記案對境外公司與香港有充分關聯的判斷採取了相對寬鬆的態度。法院認為,作為債務人的公司在香港是否擁有資產,或者該公司在香港是否有業務地址,或者曾經在香港開展過業務,均不是在香港申請該公司清盤所必須要求的。至於“清盤令必須有合理的可能性使申請者受益”這一實質性要求,在“晨鳴紙業清盤案“終審判決中則表現的更加具體明確。

山東晨鳴紙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Shandong Chenming Paper Holdings Limited,簡“晨鳴紙業”,下同),是香港上市的中國境內造紙龍頭企業。晨鳴紙業的債權人Arjowiggins HKK 2 Limited(以下簡稱“HKK2”)因晨鳴紙業未能清償到期債務,於2016年10月18日向香港高等法院對其提出清盤呈請。晨鳴紙業則反對清盤呈請,認為其與香港的唯一聯繫是其在香港上市,但該公司在香港既沒有資產,也沒有業務,所以在香港指定的清盤人既不能在香港實現任何利益,也不能赴內地執行資產,因為香港的清盤人在內地不獲承認。本案歷時近4年,於2020年8月5日,香港高等法院終審宣判認可債權人HKK2可以在港將晨鳴紙業清盤。

晨鳴紙業清盤案強化了“鏞記案”確定的前述三大核心原則,其中的核心觀點之一為,在本案中有足夠的可能性令債權人(不僅包括HKK2,還包括所有債權人) 受益,從而證明法庭有充分理由根據《公司條例》第327條就考慮將山東晨鳴清盤行使酌情權。

筆者認為,在香港法院實質性審查爆雷房企“清盤呈請”時,核心要素是判斷如果批准某債權人的清盤呈請,是否能令包括清盤呈請人在內的所有債權人受益?因此,清盤呈請人所佔債權比例、在債權人中的影響力、債務人是否有積極清償意願和實質性償債行動三項問題,將是香港法院判斷是否通過“清償呈請”的三項重要因素。

七、非香港上市公司清盤呈請如通過,跨境執行是否會淪為一紙空文?

 非香港註冊公司在香港清盤,執行程序方面涉及與境內流程的銜接和跨境執行的配合程度。我國爆雷房企大多為非香港註冊的BVI公司,共同特點為母公司註冊在非香港的境外,在香港上市,業務經營活動及主要公司資產均在中國境內。即使“清盤呈請”在香港獲得通過,想要變賣境內公司資產和進行清算,按照國際法規則,還得獲得國內法院的支持,才能最終生效。

從法規層面看,2007年《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五條就跨境破產案件的執行已經做出了原則性規定。根據2020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協助破產程序的會談紀要》、《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開展認可和協助香港特別行政區破產程序試點工作的意見》(法發〔2021〕15號)等,最高院指定上海市、福建省廈門市、廣東省深圳市有關中級人民法院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依法開展相互認可和協助破產程序工作,香港特別行政區破產程序的清盤人或者臨時清盤人可以向內地試點地區的有關中級人民法院申請認可各類清盤令或者債務重組程序,申請認可其清盤人或者臨時清盤人身份,以及申請提供履職協助。在試點人民法院認可香港破產程序後,可以依申請裁定允許香港管理人在內地履行管理人職責,也可以依香港管理人或者債權人的申請指定內地管理人。

從實踐層面看,中港法院互有對該類案件進行承認和協助的案例。例如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在海航集團破產重整案件中,為處置海航集團在香港的成員公司的資產和業務,向香港高等法院請求承認該公司在內地的重整程序,並在香港向管理人的特定代表提供協助。香港法院認為海航的重整程序,其性質在香港法下應被視為集體破產程序,縱使海南法院並非中港合作協議下的合作法院之一、且海南法院有機會不承認香港的相關破產及清盤程序,但因交互性(Reciprocity) 並非合作之必要條件,因此仍然同意海南高院的要求,對海航的重整程序給予承認和協助。再如2021年12月15日,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1)粵03認港破1號民事裁定書,依據香港高等法院《司法協助請求函》、債務人森信洋紙公司相關公司信息及資產負債信息等,裁定認可森信洋紙有限公司在香港的債權人自動清盤程序;認可香港法院指定的森信洋紙有限公司清盤人的身份並允許清盤人在內地履行清盤人職責。

八、是否存在清盤以外的解決方法?

根據香港法律,清盤須對債務清償有利,如果存在清盤以外的解決方法,法院將促成債權人和債務人達成清盤以外的解決方法,這個解決方法,通常就是指債務重組方案。根據《公司條例》及相關判例,基本原則和方法為:

1、債務人與債權人積極磋商,以達成一個可行的還債妥協方案(a compromise regarding the repayment of the debts),促成債權人撤回清盤呈請。

2、根據《公司條例》第622章第674條提出債務重組建議(a scheme of arrangement ,債務償還安排之建議)。債務重組建議的內容則比較廣泛,既可以就具體償債事宜做出建議,也可以提出公司股本重組或轉讓,或公司合併做出建議。

在流程上,法庭會召集公司、債權人或清盤人(注:在清盤令已經頒佈的情況下會有清盤人蔘與)舉行會議,讓所有相關人士相討及談判債務償還安排的細節。如過佔參與投票債權人所持的債項總值四分之三的債權人均同意債務重組方案,且債務重組方案得到香港法院批准,則方案將對所有債權人具有約束力。

總結

正如前述“鏞記案”、“晨鳴紙業案”等司法案例所確認的裁判原則:法庭需要判定清盤“有足夠的可能性令債權人(不僅包括清盤呈請人,還包括所有債權人) 受益,方能根據《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裁判同意清盤呈請。筆者認為,恆大、融創本次所面臨的“清盤呈請”,均是債權佔比較小的個別債權人所發起,如果遭到大多數債權人書面反對,且債務人也積極行動表明願意推動債務重組,則大概率上法庭會根據大多數債權人對債務重組方案的態度和債務重組方案實施的可行性,以及清盤對行業發展的影響等多重因素來考慮是否在香港進行清盤。

對於內地房企而言,一方面,通過積極抗辯並爭取大量債權人支持,儘快推進境外債務重組並取得實質性進展,比如同境外債權人,包括清盤呈請人在內達成重組方案,才能最終得到法院及市場認可,以化解目前及潛在的清盤風險。另一方面,境內業務和資產是房企生存和發展的根本,境內廣大購房人、上下游企業和供應商的信任和支持是爆雷房企復甦的關鍵,如何積極化解債務風險,積極保交房、避免負面影響持續擴大,仍然是擺在爆雷房企面前的最嚴峻的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