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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企業的清算制度

法律1.78W
合夥企業的清算制度
合夥企業的清算制度
按照以下方式進行清算: (一)清理合夥企業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合夥企業未了結事務; (三)清繳所欠税款; (四)清理債權、債務; (五)處理合夥企業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 (六)代表合夥企業參加訴訟或者仲裁活動。法律依據:《合夥企業法》第四十二條 合夥人的自有財產不足清償其與合夥企業無關的債務的,該合夥人可以以其從合夥企業中分取的收益用於清償;債權人也可以依法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該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用於清償。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合夥人的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全體合夥人,其他合夥人有優先購買權;其他合夥人未購買,又不同意將該財產份額轉讓給他人的,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為該合夥人辦理退夥結算,或者辦理削減該合夥人相應財產份額的結算。